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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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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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 | |
- | + | 家境清寒努力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 | |
- | + | 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本須知。 | |
- | + | 第二條 申請補助對象:凡就讀於本校之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 | |
- | + | 學務處提出申請: | |
- | + |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 | |
- | + | 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 |
- | + |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 |
- | + |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 | |
- | + | 得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 |
- | + |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 |
- | + |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 |
- | + | 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 |
- | +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 | |
- | + | 申請本助學金。 | |
- | + | 第三條 申請作業: | |
- | + |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 |
- | + | 二、檢附文件: | |
- | + |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 |
- | + |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 |
- | + |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 | |
- | + | 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 |
- | + | 第四條 審查方式: | |
- | + | 一、審查會議: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 |
- | + | 僑生業務承辦人應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 |
- | + | 二、審查標準: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評定申請人積分, | |
- | + | 並依下列規定排定順序決定補助名單。 | |
- | + | (一)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 |
- | + |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加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為 | |
- | + | 總積分,依總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 |
- | + | (三)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列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 |
- | + | 第五條 補助原則: | |
- | + | 一、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核發。 | |
- | + | 二、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學年度核發金額為補助標準額度 | |
- | + | (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 |
- | + | 清寒僑生如未能取得助學金者,得優先提供僑務委員會工讀補助金。 | |
- | +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補助金: | |
- | + |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 | |
- | + | 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 |
- | + |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 | |
- | + | 之助學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 |
- | + | 三、享有助學金之僑生如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 | |
- | + | 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 |
- | + | 第七條 經費來源: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提撥支應。 | |
- | + | 第八條 本須知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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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5日 (一) 10:3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6.29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3.08.18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8.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0號函頒布
- 教育部93.08.27 台僑字第0930113289號函備查
- 93.08.3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1號函公布,並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 103.03.31 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教育部103.05.26臺教文(五)字第1030075827號函核定
- 103.07.14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197號函公布
- 103.12.31 一0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修正通過
- 104.07.2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27號函公布
- 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教育部104.11.25臺教文(五)字第1040162321號函備查
- 104.12.1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 家境清寒努力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本須知。 第二條 申請補助對象:凡就讀於本校之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 學務處提出申請: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 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 得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 申請本助學金。 第三條 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二、檢附文件: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 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第四條 審查方式: 一、審查會議: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僑生業務承辦人應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二、審查標準: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評定申請人積分, 並依下列規定排定順序決定補助名單。 (一)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加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為 總積分,依總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三)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列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第五條 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核發。 二、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學年度核發金額為補助標準額度 (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清寒僑生如未能取得助學金者,得優先提供僑務委員會工讀補助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補助金: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 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 之助學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享有助學金之僑生如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 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第七條 經費來源: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提撥支應。 第八條 本須知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