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檢測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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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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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所屬各實驗室能有效運用其設備及其資源,特整合各實驗室檢測技術, | |
- | + | 以提供產業所需檢測服務並促進產學合作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加入方式: | |
- | + | 由各實驗室填寫檢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相關檢測技術規範(附件一~二), | |
- | + | 以簽呈照會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產學長核准後實施。 | |
- | + | 第三條 由本處負責統籌檢測服務推動及其他相關之行政事務。 | |
- | + | 第四條 申請人或機關團體得向本處提出檢測需求申請,並由本處申請會簽總務處出納組, | |
- | + | 經產學長核准後執行,檢測完成後得提供檢測報告書。 | |
- | + | 而送檢之樣本如限於設備或其他特殊原因,本處得婉拒收件。 | |
- | + | 第五條 檢測報告書僅針對單次送檢樣品之製作,無法擔保廠商生產商品的實用性或功效, | |
- | + | 不得作為出版物、廣告等商業宣傳之用,僅供廠商研發參考用,只對送檢樣本分 | |
- | + | 析結果負責,不負商業上或法律上之任何責任。 | |
- | + | 檢測報告書由本處出具,完成日期則依服務項目、樣本性質、檢驗分析而定,應 | |
- | + | 於申請案件時與申請人或機關團體確定。完成檢驗報告後,並寄交申請人或機關 | |
- | + | 團體以完成結案。 | |
- | + | 第六條 收入使用分配原則: | |
- | + | 所收取之費用其中30%為學校管理費,10%為本處管理費,其餘60%由各實驗室支 | |
- | + | 配使用。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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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4:57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11.07. 10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11.22. 高醫產學字第102110362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所屬各實驗室能有效運用其設備及其資源,特整合各實驗室檢測技術, 以提供產業所需檢測服務並促進產學合作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入方式: 由各實驗室填寫檢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相關檢測技術規範(附件一~二), 以簽呈照會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產學長核准後實施。 第三條 由本處負責統籌檢測服務推動及其他相關之行政事務。 第四條 申請人或機關團體得向本處提出檢測需求申請,並由本處申請會簽總務處出納組, 經產學長核准後執行,檢測完成後得提供檢測報告書。 而送檢之樣本如限於設備或其他特殊原因,本處得婉拒收件。 第五條 檢測報告書僅針對單次送檢樣品之製作,無法擔保廠商生產商品的實用性或功效, 不得作為出版物、廣告等商業宣傳之用,僅供廠商研發參考用,只對送檢樣本分 析結果負責,不負商業上或法律上之任何責任。 檢測報告書由本處出具,完成日期則依服務項目、樣本性質、檢驗分析而定,應 於申請案件時與申請人或機關團體確定。完成檢驗報告後,並寄交申請人或機關 團體以完成結案。 第六條 收入使用分配原則: 所收取之費用其中30%為學校管理費,10%為本處管理費,其餘60%由各實驗室支 配使用。 第七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