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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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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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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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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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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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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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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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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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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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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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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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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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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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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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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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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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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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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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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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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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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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自中心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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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自中心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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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本中心主任報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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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本中心主任報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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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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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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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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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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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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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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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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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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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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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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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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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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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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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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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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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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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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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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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本中心主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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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本中心主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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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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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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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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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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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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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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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本中心教評會及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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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經本中心教評會及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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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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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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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4:06所做的修訂版本

101.08.2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1.09.03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01.09.27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1.10.30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1.11.07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1.11.27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2862號函公布
102.07.09 一0一學年度第八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2.09.03 高醫院心基第1021102532號函公布
105.01.14 104學年度第三次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5.01.19 人文社會科學院 104 學年度第 4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5.02.04 高醫心基字第105110027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定訂定本要點。
二、 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
     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就本
     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本中心
     會議自中心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本中心主任報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
   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本中心主任送
   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備。
十、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本中心教評會及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轉
    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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