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補助及獎勵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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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補助及獎勵對象: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得於參加考試當學年提 | 第二條 補助及獎勵對象: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得於參加考試當學年提 | ||
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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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補助標準: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通過者,得補助其報名費,每人在學期間補助乙 | 第三條 補助標準: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通過者,得補助其報名費,每人在學期間補助乙 | ||
次為限,其補助金額依據當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公布辦理。 | 次為限,其補助金額依據當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公布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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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 第四條 獎勵標準: | ||
(一)通過高於該系(所)訂立英文畢業門檻一級者,發予獎勵金400元。二級者發予獎勵金800元,三級者發予 | (一)通過高於該系(所)訂立英文畢業門檻一級者,發予獎勵金400元。二級者發予獎勵金800元,三級者發予 | ||
獎勵金1200元,最高補助獎勵以三級為限。 | 獎勵金1200元,最高補助獎勵以三級為限。 | ||
(二)每人每一級申請乙次為限,且不得回溯較低級數申請。 | (二)每人每一級申請乙次為限,且不得回溯較低級數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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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作業: | 第五條 申請作業: | ||
(一)學生申請時應先完成線上登錄作業,並備妥下列文件,至語言與文化中心辦理: | (一)學生申請時應先完成線上登錄作業,並備妥下列文件,至語言與文化中心辦理: |
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3:5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1.21高醫心通字第0961100227號函公布
- 97.05.27高醫心通字第0971102410號函公布
- 97.08.14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699號函公布
-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7.06高醫心通字第0981102929號函公布
- 101.08.1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1.09.13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11.15高醫心語字第1011102998號函公布
- 102.04.30 一o一學年度第七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會議通過
- 102.05.08 一o一學年度第七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2.09.12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10.11 高醫院人字第1021103029號函公布
- 104.06.22語言與文化中心103學年度第8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4.07.2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 104.11.27 一o四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2.16 高醫院人字第1041104146號函公布
- 105.01.13 一o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第六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5.01.20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 105.02.18一o四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鼓勵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補助及獎勵對象: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得於參加考試當學年提 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三條 補助標準: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通過者,得補助其報名費,每人在學期間補助乙 次為限,其補助金額依據當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公布辦理。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通過高於該系(所)訂立英文畢業門檻一級者,發予獎勵金400元。二級者發予獎勵金800元,三級者發予 獎勵金1200元,最高補助獎勵以三級為限。 (二)每人每一級申請乙次為限,且不得回溯較低級數申請。 第五條 申請作業: (一)學生申請時應先完成線上登錄作業,並備妥下列文件,至語言與文化中心辦理: 1.學生證影本。(須檢附正本供查驗) 2.申請補助報名費者需檢附蓋有出席章之准考證或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檢附正本供查驗) 3.申請獎勵金者需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影本。(須檢附正本供查驗) 4. 申請時,應檢附在學內所通過之英文檢定申請紀錄。 (二)若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上所載姓名為英文者,應另檢附足資證明英文姓名之證件(如護照等) 以供驗證。 (三)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止。(須於參加考試當學年度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以收到成績單日期為 準)。 (四)申請案件經語言與文化中心審核無誤,經校方核定後補助或獎勵。 第六條 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或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七條 本要點經語言與文化中心會議、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