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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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校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合作並兼顧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依據教育部「公立各級 | |
- | + |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專任教師於不影響本職工作,符合所規定之校內授課時數及基本工作要求,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並簽 | |
- | + | 請校長核准後,始得於校外兼職,其審核原則如下: | |
(一)「不影響本職工作」係指經所屬系(所、中心)及學院認定確實不影響專任教師工作者為限。 | (一)「不影響本職工作」係指經所屬系(所、中心)及學院認定確實不影響專任教師工作者為限。 | ||
(二)「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係指專任教師教學應滿足本校授課時數計算辦法之規定。 | (二)「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係指專任教師教學應滿足本校授課時數計算辦法之規定。 | ||
- | + | (三)「符合校內工作要求」係指經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評鑑適任者;尚未評鑑教師則由系(所、中心) | |
認定之。 | 認定之。 | ||
如因學術交流等特殊情形,得逕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得兼職。 | 如因學術交流等特殊情形,得逕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得兼職。 | ||
- | + |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如從事研究計畫以外之兼職工作,亦須經前項審查程序評估同意,陳報校長核准 | |
- | + | 後始得兼職。 | |
核准期滿後如繼續兼任或兼職之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之。單位應對教師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 | 核准期滿後如繼續兼任或兼職之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之。單位應對教師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 | ||
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 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 ||
- | + | 三、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 |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
(二)行政法人。 | (二)行政法人。 | ||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 ||
- | + |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 |
- | + |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 |
- | + |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 |
- | + |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 |
- | + |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 |
- | + | (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 |
+ |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 ||
+ |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 ||
+ |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 ||
四、 教師在外兼任為期一個月以上之持續性職務,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但基於學術交流 | 四、 教師在外兼任為期一個月以上之持續性職務,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但基於學術交流 | ||
- | 或產學合作需要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請校長同意後辦理。 | + | 或產學合作需要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請校長同意後辦理。 |
- | 五、 教師兼職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 + | 五、 教師兼職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
(一)非代表政府或本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 經理人等職務。 | (一)非代表政府或本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 經理人等職務。 | ||
- | 但兼任下列職務者,不在此限: | + | 但兼任下列職務者,不在此限: |
- | + | 1.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 | |
- | + |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 | |
- | + | 2.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 |
- | + |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之董事,經本校同意,並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 | |
- | + | 上之股權: | |
- | + | (1)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使用於人類或動植物用新藥之主要技術者。 | |
- | + | (2)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植入或置入人體內屬第三等級高風險醫療器材之主要技術者。 | |
- | + | 4.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 | |
- | + | 之外國公司之獨立董事。 | |
(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 | (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 | ||
(三)其他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 (三)其他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 ||
+ | (四)香港或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格、國家安全之虞者。 | ||
有上述兼職情形者,於應聘本校專任教師前應結束其業務,未照規定辦理者,本校應提三級教評會審議 | 有上述兼職情形者,於應聘本校專任教師前應結束其業務,未照規定辦理者,本校應提三級教評會審議 | ||
並得改聘為兼任教師。 | 並得改聘為兼任教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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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者。 | (二)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者。 | ||
(三)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 (三)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 ||
- | + | (四)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者。 | |
(五)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 (五)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 ||
(六)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 (六)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 ||
第61行: | 第66行: | ||
(十一)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 (十一)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 ||
(十二)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 (十二)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 ||
- | + | 情況特殊者,得以專案簽准經校長同意後兼職,惟其教師至校外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仍應依第二點第二項 | |
- | + | 之程序辦理之。 | |
七、 學術回饋金: | 七、 學術回饋金: | ||
- | + | (一)教師若在與本校訂有產學合作關係之機關(構)或團體兼職或至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兼職,期間超 | |
- | + | 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合作契約,約定向合作單位收取學術回饋金。 | |
- | + | ||
(二)學術回饋金收取約定辦法另訂定之。 | (二)學術回饋金收取約定辦法另訂定之。 | ||
八、 教師兼職如涉及本校研究發展成果之使用授權或技術移轉者,應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 | 八、 教師兼職如涉及本校研究發展成果之使用授權或技術移轉者,應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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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具主治醫師身份之教師至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支援臨床業務,應依本校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辦法辦理。 | 十二、 具主治醫師身份之教師至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支援臨床業務,應依本校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辦法辦理。 | ||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十四、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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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6月8日 (三) 08:1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2.21 9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97.03.11高醫人字第0971101033號函公布
-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11.05高醫人字第1021103461號函公布
- 104.04.0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4.05.08 高醫人字第1041101382號函公布
-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校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合作並兼顧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依據教育部「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 專任教師於不影響本職工作,符合所規定之校內授課時數及基本工作要求,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並簽 請校長核准後,始得於校外兼職,其審核原則如下: (一)「不影響本職工作」係指經所屬系(所、中心)及學院認定確實不影響專任教師工作者為限。 (二)「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係指專任教師教學應滿足本校授課時數計算辦法之規定。 (三)「符合校內工作要求」係指經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評鑑適任者;尚未評鑑教師則由系(所、中心) 認定之。 如因學術交流等特殊情形,得逕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得兼職。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如從事研究計畫以外之兼職工作,亦須經前項審查程序評估同意,陳報校長核准 後始得兼職。 核准期滿後如繼續兼任或兼職之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之。單位應對教師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 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三、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四、 教師在外兼任為期一個月以上之持續性職務,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但基於學術交流 或產學合作需要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請校長同意後辦理。 五、 教師兼職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非代表政府或本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 經理人等職務。 但兼任下列職務者,不在此限: 1.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 2.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之董事,經本校同意,並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 上之股權: (1)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使用於人類或動植物用新藥之主要技術者。 (2)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植入或置入人體內屬第三等級高風險醫療器材之主要技術者。 4.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 之外國公司之獨立董事。 (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 (三)其他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四)香港或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格、國家安全之虞者。 有上述兼職情形者,於應聘本校專任教師前應結束其業務,未照規定辦理者,本校應提三級教評會審議 並得改聘為兼任教師。 六、 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初聘兩年內者。 (二)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者。 (三)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四)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者。 (五)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六)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七)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八)有營私舞弊之虞。 (九)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十)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務之虞。 (十一)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十二)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情況特殊者,得以專案簽准經校長同意後兼職,惟其教師至校外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仍應依第二點第二項 之程序辦理之。 七、 學術回饋金: (一)教師若在與本校訂有產學合作關係之機關(構)或團體兼職或至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兼職,期間超 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合作契約,約定向合作單位收取學術回饋金。 (二)學術回饋金收取約定辦法另訂定之。 八、 教師兼職如涉及本校研究發展成果之使用授權或技術移轉者,應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九、 本校專任教師未依本要點規定報核,私自在校外兼職者,經查證屬實,應先予規勸並通知其於一週內 依本要點之規定補正程序;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應提請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或 其他懲處,必要時並得於次學年度改聘為兼任教師。 十、 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職如符合技術作價投資相關規定者,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 辦法」辦理。 十一、 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原兼職企業、機構或團體、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 計畫審查之業務。 但其迴避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校方同意後免除之。 十二、 具主治醫師身份之教師至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支援臨床業務,應依本校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辦法辦理。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