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Cge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101.10.01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體育教學中心會議通過 :::::::::101.11.0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
下一個→

在2016年5月31日 (二) 09:2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1.10.01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體育教學中心會議通過
101.11.0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01.12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體育教學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5.01.20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體育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專任教師代表六至九名,以及學生代表一至二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體育課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體育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五)上述新開課程審查流程依審查流程表辦理。
(六)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