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論文獎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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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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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07一○三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04.07一○三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 | ||
::::::::104.05.14一○三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5.14一○三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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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1050519教師研究論文獎勵.doc|105.04.14一○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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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學術研究,提高本校學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 一、 為鼓勵學術研究,提高本校學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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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以補助一位作者為原則。 | 每篇以補助一位作者為原則。 | ||
(1)通訊作者以100%計算之。 | (1)通訊作者以100%計算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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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 (3)第二作者以30%計算之。 |
(4)其他作者以10%計算之。 | (4)其他作者以10%計算之。 | ||
本目獎勵經費由校方另行編列預算,不占當學年度教師論文獎勵金總額。 | 本目獎勵經費由校方另行編列預算,不占當學年度教師論文獎勵金總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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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名之學術期刊者,每篇增加獎助6點。 | 列名之學術期刊者,每篇增加獎助6點。 | ||
3.若刊登之期刊同時被歸類為二個(含)以上研究領域者,基本點數與重點領域加分點數應擇優計算。 | 3.若刊登之期刊同時被歸類為二個(含)以上研究領域者,基本點數與重點領域加分點數應擇優計算。 | ||
- | + | (八)國際合作論文(與境外研究者合作發表之論文) 之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以1.3倍權重計 | |
+ | 算之。發表於SSCI期刊之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以1.5倍權重計算上列各項獎勵點數。 | ||
(九)自發表年度起算十年內之原始著作,於前一年度曾被ESI資料庫收錄為被引用次數於該研究領域達前 | (九)自發表年度起算十年內之原始著作,於前一年度曾被ESI資料庫收錄為被引用次數於該研究領域達前 | ||
百分之一之高被引用論文(highly cited papers),每篇獎助50點;綜合評論及簡報以0.7倍計算; | 百分之一之高被引用論文(highly cited papers),每篇獎助50點;綜合評論及簡報以0.7倍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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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獎勵金每年頒發,單位基數獎金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由校長核定。 | 六、 獎勵金每年頒發,單位基數獎金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由校長核定。 | ||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 ||
- | 八、 | + |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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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24日 (二) 17:1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2.05 (九一)高醫研法字第00二號函頒布
- 92.09.12高醫校法第0920100036號函公布
- 94.12.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6號公布
- 96.07.12 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8.29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6755號函公布
- 97.03.11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 97.03.18 校務首長暨學院院長聯席會議第五次會議通過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05.13高醫研發字第0971102198號函公布
- 97.11.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98.02.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3.10高醫研發字第0981100910號函公布
- 99.09.2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1.27高醫研發字第1001100399號函公布
- 100.09.28一○○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0.11.10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12.07高醫研發字第1001103730號函公布
- 103.03.24一○二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3.04.10一○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5.12高醫研發字1031101437號函公布
- 104.04.07一○三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05.14一○三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6.12高醫研發字1041101817號函公布
- 105.03.03一○四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5.04.14一○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鼓勵學術研究,提高本校學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 教師研究論文之獎勵案件,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審查。 三、 獎勵對象: (一)本校教師(含專任、兼任、合聘、講座、客座及名譽教授)以本校名義, 發表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SCI、SSCI、EI、A&HCI、TSSCI、THCI Core期刊引證報告所收錄之期刊者。 (二)本校教師以本校名義於近十年內發表之論文,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曾被ESI資料庫收錄為高被引用論文者。 (三)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皆可申請,但同一篇論文僅得由一人申請。 (四)校外合作論文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以本校之名義發表者,亦可提出申請。 (五)每篇論文以獎勵一次為限。 (六)申請人於受獎時,仍須符合本條第一項之教師身份。 四、 申請方式: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所規定之教師,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提出申請;但若為本校合聘為 附屬醫療機構之教師及加聘附屬 機構十二小時(含)以上之教師,則向附屬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論文抽印本(或影印本)。 (三)該論文在所屬領域之排名證明(以論文發表年度之最新版之SCI、SSCI、 EI、A&HCI、TSSCI、THCI Core期刊引證報告為依據)。 (四)本校教師論文上網登錄證明文件。 五、 獎勵金額計算方式: (一)獎勵金額為單位基數獎金與個人所獲之總點數之乘積值。 (二)刊登於SCI或SSCI,其Impact Factor(簡稱I.F.)達5.0以上之學術期刊者依 下列標準獎助之: 1.發表於Science或Nature或期刊之I.F.達30.0(含)以上之文章,每篇獎勵金 新台幣100萬元。依貢獻度以下列比例計算獎勵金額,論文貢獻度高者優先補助, 每篇以補助一位作者為原則。 (1)通訊作者以100%計算之。 (2)第一作者以100%計算之。 (3)第二作者以30%計算之。 (4)其他作者以10%計算之。 本目獎勵經費由校方另行編列預算,不占當學年度教師論文獎勵金總額。 2.I.F.達20.0(含)至30.0(不含)者,每篇獎助500點。 3.I.F.達15.0(含)至20.0(不含)者,每篇獎助300點。 4.I.F.達10.0(含)至15.0(不含)者,每篇獎助200點。 5.I.F.達8.0(含)至10.0(不含)者,每篇獎助150點。 6.I.F.達5.0(含)至8.0(不含)者,每篇獎助100點。 (三)刊登於SCI或SSCI,其I.F.未達5.0之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1.排名於前百分之五(含)者,獎助100點。 2.排名於前百分之五(不含)至百分之十(含)者,獎助80點。 3.排名於前百分之十(不含)至百分之二十(含)者,獎助60點。 4.排名於前百分之二十(不含)至百分之四十(含)者,獎助40點。 5.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不含)至百分之六十(含)者,獎助20點。 6.排名於百分之六十(不含)以後者,獎助5點。 (四)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列名之學術期刊者,獎助2點。 (五)校外合作論文刊登於SCI、SSCI期刊(須排名前60%內)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以本校名義發表者, 每篇獎助2點。I.F.達10.0(含)以上者,依個案處理。 (六)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之獎勵金依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計算;綜合評論及簡報 (review, communication,brief report)以0.7倍計算;病例報告及書信 (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以0.5倍計算。 (七)發表於本校加強之“重點領域”獎助學術期刊(期刊目錄及相關規範另定之)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1.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含)者, 每篇增加獎助10點。 2.排名於百分之四十(不含)至百分之六十(含)者,或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 列名之學術期刊者,每篇增加獎助6點。 3.若刊登之期刊同時被歸類為二個(含)以上研究領域者,基本點數與重點領域加分點數應擇優計算。 (八)國際合作論文(與境外研究者合作發表之論文) 之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以1.3倍權重計 算之。發表於SSCI期刊之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以1.5倍權重計算上列各項獎勵點數。 (九)自發表年度起算十年內之原始著作,於前一年度曾被ESI資料庫收錄為被引用次數於該研究領域達前 百分之一之高被引用論文(highly cited papers),每篇獎助50點;綜合評論及簡報以0.7倍計算; 病例報告及書信以0.5倍計算;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0.4倍計算;每篇僅獎助乙次。 (十)具兼任、合聘、講座、客座及名譽教授身分之教師以本校名義發表論文者,其獎勵依本要點 獎勵方式之百分之三十計算。 (十一)申請獎勵之論文若專任教師已申請,其他教師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二)同一受獎人受獎年度之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但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 獎助之論文獎勵金不列入此最高獎勵金額之計算。 六、 獎勵金每年頒發,單位基數獎金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由校長核定。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