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專帳獎勵金分配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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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3 103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2.13 103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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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為獎勵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 | + | 一、 為獎勵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工推動業務有具體貢獻者, |
- | + | 依據本校產學營運專帳設置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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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獎勵金發放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二、 獎勵金發放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 ||
獎勵金總額每年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依其下列原則分配: | 獎勵金總額每年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依其下列原則分配: | ||
- | (一)60% | + | (一) 60%固定分配給本處之編制人員、約僱人員及兼任主管。 |
- | (二)40%依本處每位同仁之貢獻度及績效核發。 | + | (二) 40%依本處每位同仁之貢獻度及績效核發。 |
- | + | (三)兼任主管之獎勵金依前款規定折半核發。 | |
- | + | 三、 獎勵金發給之上限不得超過個人本俸、學術工作補助費及專業津貼三項合計數之年薪資總合。 | |
四、 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 四、 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 ||
- | + |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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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23日 (一) 09:2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2.13 103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3.16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1號函公布
- 105.05.12 10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獎勵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工推動業務有具體貢獻者, 依據本校產學營運專帳設置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金發放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獎勵金總額每年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依其下列原則分配: (一) 60%固定分配給本處之編制人員、約僱人員及兼任主管。 (二) 40%依本處每位同仁之貢獻度及績效核發。 (三)兼任主管之獎勵金依前款規定折半核發。 三、 獎勵金發給之上限不得超過個人本俸、學術工作補助費及專業津貼三項合計數之年薪資總合。 四、 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