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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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12日 (四) 09:42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12.02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研議校務發展重點,提供全校性校務發展方向,依據本校組織規程 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校務發展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之設立、調整。 
    二、附屬機構與相關事業之設立、調整。
    三、校長交議之重要校務事項。 
    四、其他校務發展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二十一至三十九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研發長、教務長、 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
    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副院長、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及各學院院長 等組成,必要時得
    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 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 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
    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 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