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12.02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為研議校務...)
下一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12.02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為研議校務...)
下一個→
在2016年5月12日 (四) 09:42所做的修訂版本
第一條 為研議校務發展重點,提供全校性校務發展方向,依據本校組織規程 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校務發展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之設立、調整。 二、附屬機構與相關事業之設立、調整。 三、校長交議之重要校務事項。 四、其他校務發展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二十一至三十九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研發長、教務長、 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 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副院長、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及各學院院長 等組成,必要時得 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 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 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 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 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