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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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6日 (五) 16:1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9.27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101.10.09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追認通過
- 101.10.25高醫院人字第1011102863號函公布
- 102.06.11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09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9.23高醫心語字第1021102662號函公布
- 105.01.13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5.01.19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 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就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本中心會議自中心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本中心主任報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 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 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本中心主任送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 備。 第十條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