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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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3日 (二) 18:00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9.1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 101.11.0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12.28 (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8號函公布
- 103.09.11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通過
- 103.10.23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11.10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7號函公布
- 104.12.31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 105.01.20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 2 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5.01.27 (105)高醫人社院字第1050002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專任教師代表六至七名, 以及學生代表一至二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本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 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環境與科學領域」和「跨域融通領 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三) 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普通物理學實 驗」課程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四) 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五) 上述領域新開課程審查流程依審查流程表辦理。 (六) 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 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 決議。 六、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陳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 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