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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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A5%CD%A6%DB% | + | 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A5%CD%A6%DB%AA%76%B9%CE%C5%E9%BA%5B%AA%C0%B9%CE%B6%D2%B4%DA%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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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5號函公布 |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5號函公布 |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 +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 99.05.25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309號函公布 | |
-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能有效引入社會資源,提升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 | |
- | 第二條 | + | 統稱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品質,輔導學生社團正常運作,建立學生社團經費籌措之管理機 |
- | + | 制,特訂定本辦法。 | |
- |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募款應作為推動學生社團活動、教育、研究管理等相關業務之用。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募款係指以本校學生社團名義對外取得之款項,包括收取私人捐獻、廠商贊 |
- | 第四條 | + | 助等。 |
- | + |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募款應作為推動學生社團活動、教育、研究管理等相關業務之用。 | |
- | + | 第四條 本辦法所進行之募款金額、籌募及運用方式等,學生社團需於活動前十天詳列於活動計劃 | |
- | 第五條 | + | 書或於每年五月社團交接資料中之年度計畫提出說明,陳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通過後 |
- | + | ,方可進行募款活動。 | |
- | 第六條 | + | 第五條 學生社團依本辦法所募款項金額應詳列報告明細,學務處得要求學生社團公告帳目及派員 |
- | + | 稽核,以昭公信。 | |
- | + | 第六條 學生社團因活動或發展需要,辦理對外募款時應依下列規定流程辦理: | |
- | + | 一、辦理募款前應於活動申請表中經費來源註明募款,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 |
- | + | 二、初次申請募款活動之學生社團,於活動申請時提出社團帳戶證明文件(社團帳戶影本 | |
- | + | )。 | |
- | + | 三、學務處審核過後核發學校統一製發之收款證明單(三聯式)。 | |
- | + | 四、請所有捐款者(無論是否需要開立捐款收據)據實填寫收款證明單所載資料。 | |
- | + | 五、若捐贈者需開立正式收據,請先至課外活動組登錄後,再至出納組繳款;若為初次申 | |
- | + | 請之學生社團,請於繳款同時申請「基金指定用途名稱」帳戶。 | |
- | + | 六、捐款收據、感謝函等由秘書室統一寄發至各捐款單位。 | |
- | + | 七、經費使用及核銷應依校內規定辦理。 | |
- | + | 八、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辦理。 | |
- | + | 第七條 學生社團若未依本辦法之規定,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依學生 | |
- | 第七條 | + | 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七條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或其他權益、停止活動 |
- | + | 、解散,或依校規懲處: | |
- | + | 一、募款活動雖核准,但如與募款對象有爭執或糾紛,致使校譽受損。 | |
- | + | 二、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 |
- | + |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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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5號函公布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5.25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3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能有效引入社會資源,提升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 統稱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品質,輔導學生社團正常運作,建立學生社團經費籌措之管理機 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募款係指以本校學生社團名義對外取得之款項,包括收取私人捐獻、廠商贊 助等。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募款應作為推動學生社團活動、教育、研究管理等相關業務之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進行之募款金額、籌募及運用方式等,學生社團需於活動前十天詳列於活動計劃 書或於每年五月社團交接資料中之年度計畫提出說明,陳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通過後 ,方可進行募款活動。 第五條 學生社團依本辦法所募款項金額應詳列報告明細,學務處得要求學生社團公告帳目及派員 稽核,以昭公信。 第六條 學生社團因活動或發展需要,辦理對外募款時應依下列規定流程辦理: 一、辦理募款前應於活動申請表中經費來源註明募款,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二、初次申請募款活動之學生社團,於活動申請時提出社團帳戶證明文件(社團帳戶影本 )。 三、學務處審核過後核發學校統一製發之收款證明單(三聯式)。 四、請所有捐款者(無論是否需要開立捐款收據)據實填寫收款證明單所載資料。 五、若捐贈者需開立正式收據,請先至課外活動組登錄後,再至出納組繳款;若為初次申 請之學生社團,請於繳款同時申請「基金指定用途名稱」帳戶。 六、捐款收據、感謝函等由秘書室統一寄發至各捐款單位。 七、經費使用及核銷應依校內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辦理。 第七條 學生社團若未依本辦法之規定,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依學生 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七條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或其他權益、停止活動 、解散,或依校規懲處: 一、募款活動雖核准,但如與募款對象有爭執或糾紛,致使校譽受損。 二、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