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勞資爭議後續處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pre> 一、 本校為規範涉及勞資爭議後續處理權責,保障適用...)
(新頁面: <font size=2> :::::::::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pre> 一、 本校為規範涉及勞資爭議後續處理權責,保障適用...)
在2016年3月4日 (五) 16:37的目前修訂版本
一、 本校為規範涉及勞資爭議後續處理權責,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勞動條件與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本校所僱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二)第一類雇主:僱用勞工之事業主。 (三)第二類雇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四)第三類雇主: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汎指單位主管、計畫主持人、人事、會計等代理 雇主對勞工行使指揮監督權之教職員。 (五)違規: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如:有關工時、休假、出勤、工資、資遣、性平、勞健保、 勞退等規定,致本校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或處以有期徒刑等行政刑罰。 (六)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及勞資 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三、 本校發生違規及勞資爭議時,得視其性質及需要,提請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 四、 第三類雇主及勞工雙方對於違規及勞資爭議之發生,應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之事實,且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 並於前條會議中列席敘明事由;倘發生訴訟時,應以關係當事人身分,親自出庭。 五、 肇因於違規或勞資爭議之相關罰鍰、賠償及衍生費用應由行為人之相關計畫經費支應,計畫經費不能或不足 支應時,則自行為人之薪資扣除。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