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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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15 一OO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一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0.08.15 一OO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一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 ||
:::::::::100.09.14 一OO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0.09.14 一OO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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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10.20一O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一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 ||
+ | :::::::::104.11.17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三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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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 |
- | + | 三、 本教評會設置委員七至九人,產生方式如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之 | |
- | + | 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 | |
- | + | 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 |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 |
- | + | 本教評會名單由系主任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 |
- |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 |
- | + |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 |
- | + |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 | |
- | + | 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
- | +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 |
- | + |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 |
+ |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 ||
+ |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本學院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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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3月1日 (二) 10:44的目前修訂版本
- 92.10.03 九十二學年度香品學系第一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2.11.06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6號公布
- 100.08.15 一OO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一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0.09.14 一OO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0.11.30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19號函公布
- 104.10.20一O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一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4.11.17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三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5.1.26高醫系香字第1051100100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設置委員七至九人,產生方式如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之 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 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本教評會名單由系主任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 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本學院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