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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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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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依據大學法、 | |
- | + |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始得向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申請博士 | |
- | + | 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 |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 ||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 ||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 ||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 ||
- | + | 各系、所、學位學程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 | |
- | + | 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 |
- | + | 第三條 申請案之資料完備者,由系、所、學位學程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 | |
- | + | 會)。委員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含指導 | |
- | + | 教授),校外委員至少一名,以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但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指導 | |
- | + | 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 |
- | + | 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 | |
- | + | 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 |
- | + | 第四條 考核委員會開會前,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 | |
- | + | 成果)」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 | |
- | + | 第五條 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 | |
- | + | 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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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 ||
(一)考評意見表。 | (一)考評意見表。 | ||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 ||
- | + |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 | |
- | + | 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 |
- | + |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 | |
- | + | 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 |
- | + | 第六條 本校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方式與期限由各系、所、學位 | |
- | + | 學程依據本要點另訂之,經系、所、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定後實施,惟各系、 | |
- | + | 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 |
- | + | ||
- | + | ||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 ||
(二)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 (二)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 ||
- | + |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 | |
- | + | 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 |
第七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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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2月23日 (二) 14:42所做的修訂版本
- 教育部80.02.11台(80)高O七一七八號函核定
-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41號函備查
-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930100028號函公布
-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2.10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24566號函備查
-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099號函公布
-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1.26高醫教字第1001100283號函公布
- 100.02.1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25548號函同意備查
- 100.03.16高醫教字第1001100734號函公布
- 101.04.25一OO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101.04.26高醫教字第1011101195號函公布
-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70號函公布
- 102.02.27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8號函同意備查第二至五條
-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18高醫教字第1021101182號函公布
- 102.08.02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09758號函同意備查第六條
- 102.08.29高醫教字第1021102561號函公布
-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10.14高醫教字第1021103062號函公布
- 103.02.19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19683號函同意備查第二至四、六及七條
-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12.23高醫教字第1041104204號函公布
- 105.02.02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015752號函同意備查第六條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依據大學法、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始得向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申請博士 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各系、所、學位學程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 申請案之資料完備者,由系、所、學位學程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 會)。委員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含指導 教授),校外委員至少一名,以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但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指導 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 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第四條 考核委員會開會前,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 成果)」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 第五條 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 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 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 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第六條 本校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方式與期限由各系、所、學位 學程依據本要點另訂之,經系、所、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定後實施,惟各系、 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二)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 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七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