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85.02.01 84學年度法規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85.03.09 (85)高醫法字第024號函頒布 :::::::::98.09.22 98學年度第3次院務暨第2...)

在2016年1月29日 (五) 15:15的目前修訂版本

85.02.01 84學年度法規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85.03.09 (85)高醫法字第024號函頒布
98.09.22 98學年度第3次院務暨第2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4.12.15 10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2.15 104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1.28 高醫院護字第105110013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
   年級(不包括本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
三、 本學系選修輔系課程之學生,應先行修讀本學系訂定之該年級必修科目。
四、 本學系不接受其他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學系為輔系。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