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國際學習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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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學系為鼓勵學生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促進學生國際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欲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先向學校或校外機構申請補助, | |
- | + | 申請未獲補助者,得依本辦法向本學系提出申請,本學系每年擇優選取若干名給予補助, | |
- | + | 每人每學年至多一次。 | |
- | + | 第三條 本學系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其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 | |
- | + | 研究生不限,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英文能力需通過全民英檢(GEPT)中級複試或 | |
- | + | 新制托福成績達二一三分以上者,於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前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甄選之。 | |
- | + | 第四條 申請研習者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或指導教授同意函)、 | |
- | + | 在學成績單、英文測驗成績單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參加國際會議者應繳交指導 | |
- | + | 教授同意函或參加國際會議相關證明、在學成績單、英文測驗成績單及發表論文相關文件各乙份。 | |
- | + | 第五條 訓練研習或參與會議以本學系相關議題為限,研習為期至少二星期。 | |
- | + | 第六條 經審查同意核定出國者,本學系酌予補助出國之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及會議註冊費用, | |
- | + | 總費用以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為限,需檢附收據。 | |
- | + | 第七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或參加會議經過及心得成果之報告,始能核銷補助費用。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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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4日 (四) 16:18的目前修訂版本
- 95.11.20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95.12.07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6.22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系為鼓勵學生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促進學生國際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欲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先向學校或校外機構申請補助, 申請未獲補助者,得依本辦法向本學系提出申請,本學系每年擇優選取若干名給予補助, 每人每學年至多一次。 第三條 本學系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其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 研究生不限,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英文能力需通過全民英檢(GEPT)中級複試或 新制托福成績達二一三分以上者,於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前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甄選之。 第四條 申請研習者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或指導教授同意函)、 在學成績單、英文測驗成績單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參加國際會議者應繳交指導 教授同意函或參加國際會議相關證明、在學成績單、英文測驗成績單及發表論文相關文件各乙份。 第五條 訓練研習或參與會議以本學系相關議題為限,研習為期至少二星期。 第六條 經審查同意核定出國者,本學系酌予補助出國之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及會議註冊費用, 總費用以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為限,需檢附收據。 第七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或參加會議經過及心得成果之報告,始能核銷補助費用。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