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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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院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本院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組織成員: | |
- | + |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 |
- | + | 2.置委員7至11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 | |
- | + | 長聘任之。 | |
- | + | (二)工作執掌: | |
- | + |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 | |
- | + | 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陳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 |
- | + |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 |
- | + |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 |
- | + | 三、 本院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
- | + | 四、 本院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
- | + | 五、 本要點經本院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 |
- | + | 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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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5:17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6.07 藥學院101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8.19高醫院藥字第1021102359號函公布
一、 本院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7至11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 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 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陳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院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四、 本院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本院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