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後醫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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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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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 |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 | ||
一、入學申請表。 | 一、入學申請表。 | ||
- | + |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 |
- | + | 或由原修業學校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 | + |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 ||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
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 | 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 | ||
- | + |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 | |
- | + | 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 | |
- | + | 時,得要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 |
- | + |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 | |
- | + | 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 |
第五條 本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 第五條 本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 ||
一、入學標準: | 一、入學標準: | ||
第33行: | 第33行: | ||
(二)必須修畢生物學、化學或生命科學相關課程至少六學分。(依當年度簡章為準) | (二)必須修畢生物學、化學或生命科學相關課程至少六學分。(依當年度簡章為準) | ||
(三)具下列華語能力證明者,優先考慮: | (三)具下列華語能力證明者,優先考慮: | ||
- | 1.漢語水平考試(HSK)六級(含)以上,或華語能力測驗(SC-TOP)三級(含) | + | 1.漢語水平考試(HSK)六級(含)以上,或華語能力測驗(SC-TOP)三級(含)以上,或其他同等的 |
+ | 證書。 | ||
2.保證申請者具備有了解中文講授課程能力的推薦書。 | 2.保證申請者具備有了解中文講授課程能力的推薦書。 | ||
(四)經審查合乎上列標準者始得參加考試。 | (四)經審查合乎上列標準者始得參加考試。 | ||
- | + |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系評審,本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 | |
- | + | 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並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 | |
- | + | 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 |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 ||
本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 本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 ||
- | + |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 |
+ | 最長不得逾該學年 | ||
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 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 ||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當學年不得入學。 |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當學年不得入學。 | ||
- | + | 第七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 | |
+ | 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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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0:17所做的修訂版本
- 87.11.27(87)高醫法字第0七一號函頒布
- 88.12.22(88)高醫教法字第00二號函頒布
- 91.11.28九十一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2.02.12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2.09.0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31號函公布修正後全條文
- 100.09.21學士後醫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9.22 10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1.06一OO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2.22(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及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 一、入學申請表。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或由原修業學校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 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 時,得要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 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學業成績優良者。 (二)必須修畢生物學、化學或生命科學相關課程至少六學分。(依當年度簡章為準) (三)具下列華語能力證明者,優先考慮: 1.漢語水平考試(HSK)六級(含)以上,或華語能力測驗(SC-TOP)三級(含)以上,或其他同等的 證書。 2.保證申請者具備有了解中文講授課程能力的推薦書。 (四)經審查合乎上列標準者始得參加考試。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系評審,本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 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並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 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最長不得逾該學年 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當學年不得入學。 第七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 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