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遺傳學科碩士班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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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科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三條  本學科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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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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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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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給入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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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一、入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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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原修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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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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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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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由原修業學校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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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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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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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自傳。
     七、自傳。
     八、中文或英文研究計畫書或研究興趣。
     八、中文或英文研究計畫書或研究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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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應依教育部「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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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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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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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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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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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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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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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義時,得要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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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四個月效期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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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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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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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學科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第五條  本學科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入學標準:
       (一)學業成績優良。
       (一)學業成績優良。
       (二)修畢普通生物學或化學相關課程者。
       (二)修畢普通生物學或化學相關課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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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學科評審,本學科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考試事宜,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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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學科評審,本學科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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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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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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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個別通知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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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學科之甄審委員會,由學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本學科之甄審委員會,由學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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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得逾該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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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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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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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長不得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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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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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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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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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0:15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8.18 100學年度第1次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22 10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1.06 10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3.14 (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科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
     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或由原修業學校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
     六、推薦書二份。 
     七、自傳。
     八、中文或英文研究計畫書或研究興趣。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
     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
     疑義時,得要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
     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學科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學業成績優良。
       (二)修畢普通生物學或化學相關課程者。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學科評審,本學科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
       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學科之甄審委員會,由學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最長不得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第七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
     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