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遺傳學科碩士班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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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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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 ||
第三條 本學科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 第三條 本學科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 ||
- | + | 第四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 | |
- | + | 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 |
一、入學申請表。 | 一、入學申請表。 | ||
- | + |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 |
- | + | 或由原修業學校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 | + |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 ||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
第20行: | 第20行: | ||
七、自傳。 | 七、自傳。 | ||
八、中文或英文研究計畫書或研究興趣。 | 八、中文或英文研究計畫書或研究興趣。 | ||
- | + |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 | |
- | + | 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 | |
- | + | 疑義時,得要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 |
- | + |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 | |
- | + | 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 |
第五條 本學科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 第五條 本學科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 ||
一、入學標準: | 一、入學標準: | ||
(一)學業成績優良。 | (一)學業成績優良。 | ||
(二)修畢普通生物學或化學相關課程者。 | (二)修畢普通生物學或化學相關課程者。 | ||
- | + |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學科評審,本學科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 | |
- | + | 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 |
- | + |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 |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 ||
本學科之甄審委員會,由學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 本學科之甄審委員會,由學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 ||
- | + |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 |
- | + | 最長不得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 |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 ||
- | + | 第七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 | |
+ | 辦理。 |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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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0:1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08.18 100學年度第1次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9.22 10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1.06 10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3.14 (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科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 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或由原修業學校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 六、推薦書二份。 七、自傳。 八、中文或英文研究計畫書或研究興趣。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 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 疑義時,得要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 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學科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學業成績優良。 (二)修畢普通生物學或化學相關課程者。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學科評審,本學科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 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學科之甄審委員會,由學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最長不得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第七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 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