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公共衛生學系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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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
- | 第二條 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 | + | 第二條 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 |
- | + | 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
一、認定基準: | 一、認定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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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試佔40% | (四)面試佔40% | ||
第三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第三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
- | + | 第四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 | |
- | + | 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 |
第五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第五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
- | + | 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學系審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 |
- | + |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及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及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 ||
四、研究計劃書、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 四、研究計劃書、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 ||
- | + | 第七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 | |
- | + | 回本學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九條規定。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九條規定。 | ||
- | + |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 | |
- | + | 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 | |
- | + | 修業年限核計。 | |
- | + |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 | |
- | + | 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
- | + | 第九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 | |
+ | 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
第十條 本施行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施行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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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7日 (四) 17:0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8.16九十六學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 96.10.1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5.15公衛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6.11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 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認定基準: (一)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50%以內。 二、考核方法: (一)學業成績佔20%。 (二)研究計畫書佔20%。 (三)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四)面試佔40% 第三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四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 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五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學系審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及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研究計劃書、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第七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 回本學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九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 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 修業年限核計。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 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九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 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條 本施行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