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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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2033.doc|104.06.23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03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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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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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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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頒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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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頒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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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師負有輔導與教育學生之義務,其輔導與教育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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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師負有輔導與教育學生之義務,其輔導與教育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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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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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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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師,除專任教師外,亦包括其他實際參與學校輔導與教育學生之人員(如兼任教師、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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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師,除專任教師外,亦包括其他實際參與學校輔導與教育學生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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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安人員及輔導老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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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兼任教師、教官、校安人員及輔導老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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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輔導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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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輔導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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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符合下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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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符合下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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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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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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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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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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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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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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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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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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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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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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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依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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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依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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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須尊重學生基本權益,如:學習權、受教育權、財產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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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須尊重學生基本權益,如:學習權、受教育權、財產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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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須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但應以平等為原則,不得因其性別、性傾向、能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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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須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但應以平等為原則,不得因其性別、性傾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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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疾病、身心障礙、犯罪紀錄或其他因素,而有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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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疾病、身心障礙、犯罪紀錄或其他因素,而有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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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應本教育宗旨,配合學生身心發展需求,選擇合適學生行為及損益得失平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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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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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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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應本教育宗旨,配合學生身心發展需求,選擇合適學生行為及損益得失平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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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師之輔導與教育,應鼓勵學生良好表現與進步、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與自制能力、促進學生正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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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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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並培養其挫折容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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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師之輔導與教育,應鼓勵學生良好表現與進步、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與自制能力、促進學生正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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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師因輔導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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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並培養其挫折容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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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於學業低成就學生、休∕復學生、精神疾患學生或其他需高關懷之學生,教師應主動與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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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師因輔導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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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教務處等相關單位聯繫,予以追蹤、關懷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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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於學業低成就學生、休∕復學生、精神疾患學生或其他需高關懷之學生,教師應主動與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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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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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學務處)或教務處等相關單位聯繫,予以追蹤、關懷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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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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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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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輔導無效時,得移請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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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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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行為,教師得請求學務處協助,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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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輔導無效時,得移請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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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除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物品(如:槍砲、彈藥、刀械、毒品、麻醉藥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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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行為,教師得請求學務處協助,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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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之施用器材),而為避免緊急危害情況外,教師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若發現學生攜帶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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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除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物品(如:槍砲、彈藥、刀械、毒品、麻醉藥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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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違法物品時,得由學務處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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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之施用器材),而為避免緊急危害情況外,教師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若發現學生攜帶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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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教師執行職務時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通知本校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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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違法物品時,得由學務處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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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委員會,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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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教師執行職務時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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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教師及本校處理或通報前項事件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通報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之隱私。
     教師及本校處理或通報前項事件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通報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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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學生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教育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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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學生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教育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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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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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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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6:08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0高醫學務字第0981103157號函公布
104.04.28 103學年度第5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4.06.04 103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6.23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0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教育
    部頒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負有輔導與教育學生之義務,其輔導與教育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校其他
    相關法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師,除專任教師外,亦包括其他實際參與學校輔導與教育學生之人員
    (如兼任教師、教官、校安人員及輔導老師等)。
第四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輔導知能。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第六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依循下列原則:
    一、教師須尊重學生基本權益,如:學習權、受教育權、財產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須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但應以平等為原則,不得因其性別、性傾向、能力、
      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疾病、身心障礙、犯罪紀錄或其他因素,而有歧視
      待遇。
    三、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應本教育宗旨,配合學生身心發展需求,選擇合適學生行為及損益得失平衡之
      處理方式。
    四、教師之輔導與教育,應鼓勵學生良好表現與進步、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與自制能力、促進學生正向思
      考、並培養其挫折容受能力。
第七條 教師因輔導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八條 對於學業低成就學生、休∕復學生、精神疾患學生或其他需高關懷之學生,教師應主動與學生事務處
    (以下簡稱學務處)或教務處等相關單位聯繫,予以追蹤、關懷與輔導。
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
    前項輔導無效時,得移請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處理。
    對於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行為,教師得請求學務處協助,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第十條 除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物品(如:槍砲、彈藥、刀械、毒品、麻醉藥品及
    相關之施用器材),而為避免緊急危害情況外,教師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若發現學生攜帶或使
    用違法物品時,得由學務處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教師執行職務時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通知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教師及本校處理或通報前項事件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通報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之隱私。
第十二條 學生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教育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
     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