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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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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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教育 | |
- | + | 部頒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校教師負有輔導與教育學生之義務,其輔導與教育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校其他 | |
- | + | 相關法令。 | |
-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師,除專任教師外,亦包括其他實際參與學校輔導與教育學生之人員 | |
- | + | (如兼任教師、教官、校安人員及輔導老師等)。 | |
- | + | 第四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輔導知能。 | |
- | + |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符合下列目的: | |
- | + | 一、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 |
- | + |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 |
- | + |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 |
- | + |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 |
- | + | 五、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 |
- | + | 第六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依循下列原則: | |
- | + | 一、教師須尊重學生基本權益,如:學習權、受教育權、財產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 |
- | + | 二、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須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但應以平等為原則,不得因其性別、性傾向、能力、 | |
- | + | 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疾病、身心障礙、犯罪紀錄或其他因素,而有歧視 | |
- | + | 待遇。 | |
- | + | 三、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應本教育宗旨,配合學生身心發展需求,選擇合適學生行為及損益得失平衡之 | |
- | + | 處理方式。 | |
- | + | 四、教師之輔導與教育,應鼓勵學生良好表現與進步、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與自制能力、促進學生正向思 | |
- | + | 考、並培養其挫折容受能力。 | |
- | + | 第七條 教師因輔導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 |
- | + | 第八條 對於學業低成就學生、休∕復學生、精神疾患學生或其他需高關懷之學生,教師應主動與學生事務處 | |
- | + | (以下簡稱學務處)或教務處等相關單位聯繫,予以追蹤、關懷與輔導。 | |
- | + | 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 |
- | + | 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 | |
- | + | 前項輔導無效時,得移請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處理。 | |
- | + | 對於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行為,教師得請求學務處協助,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 |
- | + | 第十條 除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物品(如:槍砲、彈藥、刀械、毒品、麻醉藥品及 | |
- | + | 相關之施用器材),而為避免緊急危害情況外,教師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若發現學生攜帶或使 | |
- | + | 用違法物品時,得由學務處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
- | + | 第十一條 教師執行職務時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通知 | |
+ |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 ||
教師及本校處理或通報前項事件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通報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之隱私。 | 教師及本校處理或通報前項事件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通報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之隱私。 | ||
- | + | 第十二條 學生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教育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 | |
- | + | 提出申訴。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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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6:0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7.20高醫學務字第0981103157號函公布
- 104.04.28 103學年度第5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4.06.04 103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4.06.23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0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教育 部頒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負有輔導與教育學生之義務,其輔導與教育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校其他 相關法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師,除專任教師外,亦包括其他實際參與學校輔導與教育學生之人員 (如兼任教師、教官、校安人員及輔導老師等)。 第四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輔導知能。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第六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依循下列原則: 一、教師須尊重學生基本權益,如:學習權、受教育權、財產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須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但應以平等為原則,不得因其性別、性傾向、能力、 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疾病、身心障礙、犯罪紀錄或其他因素,而有歧視 待遇。 三、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應本教育宗旨,配合學生身心發展需求,選擇合適學生行為及損益得失平衡之 處理方式。 四、教師之輔導與教育,應鼓勵學生良好表現與進步、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與自制能力、促進學生正向思 考、並培養其挫折容受能力。 第七條 教師因輔導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八條 對於學業低成就學生、休∕復學生、精神疾患學生或其他需高關懷之學生,教師應主動與學生事務處 (以下簡稱學務處)或教務處等相關單位聯繫,予以追蹤、關懷與輔導。 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 前項輔導無效時,得移請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處理。 對於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行為,教師得請求學務處協助,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第十條 除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物品(如:槍砲、彈藥、刀械、毒品、麻醉藥品及 相關之施用器材),而為避免緊急危害情況外,教師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若發現學生攜帶或使 用違法物品時,得由學務處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教師執行職務時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通知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教師及本校處理或通報前項事件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通報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之隱私。 第十二條 學生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教育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 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