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儀器使用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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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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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校內之共用儀器設備,及落實校院資源共享之目的,特制訂「高雄醫學大學共用儀器使用暨 | |
- | + |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以下所稱各單位者為指各學院系所、各研究中心、及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研資中心)。 | |
-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共用儀器,係指經由學校資本門經費所購置各單位之儀器設備,其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 | |
- | + | 以上,並應用於教學或研究者,個人經費或研究計畫所申購者不在此限,惟儀器購置者願意提供為共用 | |
- | + | 儀器者,得依本辦法規範管理之。 | |
- | + | 第四條 共用儀器應由各單位設置儀器專責教師與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 | |
- | + | 設計、問題諮詢等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助教、碩博生、專任研究助理或本校專任技術人員擔任, | |
- | + | 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 |
- | + | 第五條 共用儀器須放置於各單位之開放實驗室或空間(如公用儀器室),及備有使用登記簿,提供校院內教職 | |
- | + | 員工生登記使用。 | |
- | + | 各單位須彙整儀器設備清單公告於各單位網頁,以供檢閱。 | |
- | + | 第六條 共用儀器使用規定如下: | |
- | + | 一、使用者欲申請儀器使用,應參加各單位舉辦之儀器訓練,並取得該儀器管理單位之認可,方可登記 | |
- | + | 使用。 | |
- | + | 二、研究生及研究助理之使用申請,應經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簽核同意,並對其使用負有連帶責任。 | |
- | + | 三、使用者應自備實驗所需之相關耗材。 | |
- | + | 四、使用者使用前後應確實登記於使用登記簿,並依標準步驟操作,若因未依照程序操作,致使儀器 | |
- | + | 毀損或故障,使用人與其單位須負維修之責。 | |
- | + | 第七條 共用儀器之公用性耗材(如二氧化碳、純水管匣等)與維修費用分攤原則,為檢附儀器使用率資料, | |
- | + | 經各單位會議評估後,由系所或學院經常門經費支應,惟不足者,須由共同使用之實驗室依教師人數或 | |
+ | 次數等協商比例後平均分攤。 | ||
+ | 第八條 各單位每年度編列預算前,須繳交前一至三年儀器使用率統計表,提供予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 | ||
+ | 評估儀器使用效益,及未來購置共用儀器設備之參考。 | ||
+ | 第九條 本辦法因未規定而衍生之爭議,得由財產保管人、儀器專責教師、使用者及其學院代表與研資中心 | ||
+ | 共同開會討論決議之。 | ||
+ | 第十條 本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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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1:00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8.13 104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4.09.11 高醫研發字第10411029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校內之共用儀器設備,及落實校院資源共享之目的,特制訂「高雄醫學大學共用儀器使用暨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下所稱各單位者為指各學院系所、各研究中心、及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研資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共用儀器,係指經由學校資本門經費所購置各單位之儀器設備,其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 以上,並應用於教學或研究者,個人經費或研究計畫所申購者不在此限,惟儀器購置者願意提供為共用 儀器者,得依本辦法規範管理之。 第四條 共用儀器應由各單位設置儀器專責教師與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 設計、問題諮詢等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助教、碩博生、專任研究助理或本校專任技術人員擔任, 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第五條 共用儀器須放置於各單位之開放實驗室或空間(如公用儀器室),及備有使用登記簿,提供校院內教職 員工生登記使用。 各單位須彙整儀器設備清單公告於各單位網頁,以供檢閱。 第六條 共用儀器使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者欲申請儀器使用,應參加各單位舉辦之儀器訓練,並取得該儀器管理單位之認可,方可登記 使用。 二、研究生及研究助理之使用申請,應經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簽核同意,並對其使用負有連帶責任。 三、使用者應自備實驗所需之相關耗材。 四、使用者使用前後應確實登記於使用登記簿,並依標準步驟操作,若因未依照程序操作,致使儀器 毀損或故障,使用人與其單位須負維修之責。 第七條 共用儀器之公用性耗材(如二氧化碳、純水管匣等)與維修費用分攤原則,為檢附儀器使用率資料, 經各單位會議評估後,由系所或學院經常門經費支應,惟不足者,須由共同使用之實驗室依教師人數或 次數等協商比例後平均分攤。 第八條 各單位每年度編列預算前,須繳交前一至三年儀器使用率統計表,提供予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 評估儀器使用效益,及未來購置共用儀器設備之參考。 第九條 本辦法因未規定而衍生之爭議,得由財產保管人、儀器專責教師、使用者及其學院代表與研資中心 共同開會討論決議之。 第十條 本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