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儀器使用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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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2917.doc|104.09.11  高醫研發字第10411029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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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校內之共用儀器設備,及落實校院資源共享之目的,特制訂「高雄醫學大學共用儀器使用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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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校內之共用儀器設備,及落實校院資源共享之目的,特制訂「高雄醫學大學共用儀器使用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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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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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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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以下所稱各單位者為指各學院系所、各研究中心、及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研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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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以下所稱各單位者為指各學院系所、各研究中心、及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研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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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共用儀器,係指經由學校資本門經費所購置各單位之儀器設備,其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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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共用儀器,係指經由學校資本門經費所購置各單位之儀器設備,其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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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應用於教學或研究者,個人經費或研究計畫所申購者不在此限,惟儀器購置者願意提供為共用儀器者,得依本辦法規範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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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並應用於教學或研究者,個人經費或研究計畫所申購者不在此限,惟儀器購置者願意提供為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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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共用儀器應由各單位設置儀器專責教師與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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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器者,得依本辦法規範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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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諮詢等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助教、碩博生、專任研究助理或本校專任技術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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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共用儀器應由各單位設置儀器專責教師與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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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共用儀器須放置於各單位之開放實驗室或空間(如公用儀器室),及備有使用登記簿,提供校院內教職員工生登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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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計、問題諮詢等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助教、碩博生、專任研究助理或本校專任技術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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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須彙整儀器設備清單公告於各單位網頁,以供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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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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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共用儀器使用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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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共用儀器須放置於各單位之開放實驗室或空間(如公用儀器室),及備有使用登記簿,提供校院內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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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者欲申請儀器使用,應參加各單位舉辦之儀器訓練,並取得該儀器管理單位之認可,方可登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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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生登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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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生及研究助理之使用申請,應經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簽核同意,並對其使用負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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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須彙整儀器設備清單公告於各單位網頁,以供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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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者應自備實驗所需之相關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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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共用儀器使用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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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者使用前後應確實登記於使用登記簿,並依標準步驟操作,若因未依照程序操作,致使儀器毀損或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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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者欲申請儀器使用,應參加各單位舉辦之儀器訓練,並取得該儀器管理單位之認可,方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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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人與其單位須負維修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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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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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共用儀器之公用性耗材(如二氧化碳、純水管匣等)與維修費用分攤原則,為檢附儀器使用率資料,經各單位會議評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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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生及研究助理之使用申請,應經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簽核同意,並對其使用負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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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系所或學院經常門經費支應,惟不足者,須由共同使用之實驗室依教師人數或次數等協商比例後平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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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者應自備實驗所需之相關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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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單位每年度編列預算前,須繳交前一至三年儀器使用率統計表,提供予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評估儀器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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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者使用前後應確實登記於使用登記簿,並依標準步驟操作,若因未依照程序操作,致使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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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未來購置共用儀器設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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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毀損或故障,使用人與其單位須負維修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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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因未規定而衍生之爭議,得由財產保管人、儀器專責教師、使用者及其學院代表與研資中心共同開會討論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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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共用儀器之公用性耗材(如二氧化碳、純水管匣等)與維修費用分攤原則,為檢附儀器使用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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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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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各單位會議評估後,由系所或學院經常門經費支應,惟不足者,須由共同使用之實驗室依教師人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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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數等協商比例後平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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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單位每年度編列預算前,須繳交前一至三年儀器使用率統計表,提供予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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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儀器使用效益,及未來購置共用儀器設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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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因未規定而衍生之爭議,得由財產保管人、儀器專責教師、使用者及其學院代表與研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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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開會討論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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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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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1:00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08.13 104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9.11 高醫研發字第10411029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校內之共用儀器設備,及落實校院資源共享之目的,特制訂「高雄醫學大學共用儀器使用暨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下所稱各單位者為指各學院系所、各研究中心、及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研資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共用儀器,係指經由學校資本門經費所購置各單位之儀器設備,其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
    以上,並應用於教學或研究者,個人經費或研究計畫所申購者不在此限,惟儀器購置者願意提供為共用
    儀器者,得依本辦法規範管理之。
第四條 共用儀器應由各單位設置儀器專責教師與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
    設計、問題諮詢等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助教、碩博生、專任研究助理或本校專任技術人員擔任,
    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第五條 共用儀器須放置於各單位之開放實驗室或空間(如公用儀器室),及備有使用登記簿,提供校院內教職
    員工生登記使用。
    各單位須彙整儀器設備清單公告於各單位網頁,以供檢閱。
第六條 共用儀器使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者欲申請儀器使用,應參加各單位舉辦之儀器訓練,並取得該儀器管理單位之認可,方可登記
      使用。
    二、研究生及研究助理之使用申請,應經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簽核同意,並對其使用負有連帶責任。
    三、使用者應自備實驗所需之相關耗材。
    四、使用者使用前後應確實登記於使用登記簿,並依標準步驟操作,若因未依照程序操作,致使儀器
      毀損或故障,使用人與其單位須負維修之責。
第七條 共用儀器之公用性耗材(如二氧化碳、純水管匣等)與維修費用分攤原則,為檢附儀器使用率資料,
    經各單位會議評估後,由系所或學院經常門經費支應,惟不足者,須由共同使用之實驗室依教師人數或
    次數等協商比例後平均分攤。
第八條 各單位每年度編列預算前,須繳交前一至三年儀器使用率統計表,提供予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
    評估儀器使用效益,及未來購置共用儀器設備之參考。
第九條 本辦法因未規定而衍生之爭議,得由財產保管人、儀器專責教師、使用者及其學院代表與研資中心
    共同開會討論決議之。
第十條 本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