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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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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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三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三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副系主任共同擔任。遴選委員:由系主任另遴選教師十至三十人為委員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副系主任共同擔任。遴選委員:由系主任另遴選教師十至三十人為委員
       ,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委員經院長同意,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委員經院長同意,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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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設置以下小組:
三、  本委員會設置以下小組:
       (一)「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執行組」、「團隊導向學習(Team Based  
       (一)「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執行組」、「團隊導向學習(Team B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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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組設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由系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另置組員
       (二)各組設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由系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另置組員
           若干名,由組長推薦本校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若干名,由組長推薦本校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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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人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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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五、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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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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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
六、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
       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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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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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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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0:37所做的修訂版本

97.9.15 97學年度 學士後醫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7.12.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12.13 (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73號函公布
104.03.03 103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03.27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09.07 高醫系後字第1041102707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三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副系主任共同擔任。遴選委員:由系主任另遴選教師十至三十人為委員
       ,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委員經院長同意,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設置以下小組:
       (一)「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執行組」、「團隊導向學習(Team Based 
           Learning,TBL)執行組」、臨床技能課程組、教學發展組,必要時得於各組下另設置功能小組,
           以襄助本委員會研擬與執行教學改進方案,修訂、整合課程內容,及教學研究等。各組所提之方案
           須經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審議。
       (二)各組設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由系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另置組員
           若干名,由組長推薦本校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人擔任之。
五、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
           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六、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
       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八、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