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會議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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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31日 (四) 10:1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3 高醫教字第104110424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綜理全校教務事務,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教務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議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校教務方針及計畫之相關事項。
    二、審議與本校教務相關(含成績、註冊、學籍等)之重要事項。
    三、審議教務規章辦法。
    四、其他教務相關重要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由教務長、圖書資訊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各系(所)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有關單位主管、學生事務處代表一人、
    學生代表二人等組成之,教務處各組(中心)組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為列席人員。
第四條 本會議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暨會議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
    召集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五條 本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
    決議。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