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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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
                                           90.12.06高醫(九十)校法(一)字第0二一號函頒布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41號函公布 
                                           97.04.16 高醫教字第0971101798號函公布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58號函公布  
                                           98.01.08高醫教字第0981100002號函公布
                                           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1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及本校畢業生進入本校碩、博士班就讀,
          訂定本辦法。本辦法獎助對象不含在職進修生及碩士在職專班生。
第二條	  碩士班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
          一、甄試或考取獲得教育部五年五百億補助之大學相關系所碩士班正取生,而選擇到本校
              就讀者。
          二、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並就讀者,其大學智育成績在全班前10%以內。
          三、通過本校五學年學、碩士學位甄選之預研生。
          四、本校及獲得教育部五年五百億補助之大學畢業生,畢業智育成績在全班前20%以內,
              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前20%以內者。錄取名額
              在4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但醫學研究所以臨床組和基礎組分別計算之。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並就讀
者,其
              大學智育成績在全班大於10%且在30%以內,未符合第二條第四款條件者。
第三條	  博士班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
          一、甄試或考取獲得教育部五年五百億補助之大學相關系所博士班正取生,而選擇到本校
              就讀者。
          二、通過本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三、參加本校博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前20%以內者。錄取名額
              在4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第四條	  申請手續於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研教組提出
          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第五條	  審查方式:
          申請資料經研教組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入學獎助學
          金。
第六條	  獎助方式: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
              需協助教師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自入學第一學期10月起至當學年度結束止,視工作
              表現評估結果發給每月一萬元助學金,評估不佳或學期中辦理休、退學者即終止助學
              金發放。
          二、符合第二條第五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三、符合第三條第四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核發50%學雜費之獎學金,且最多得獎助
              四學年(本項經費由學校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通過獎助之學生,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則當學年度自動喪失獎助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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