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辦公室使用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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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11.17 104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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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學生社團辦公室之管理與使用,善用場地及設備,提昇社團活動品質, | |
- | + | 確保整潔維護、室內安寧及合理分配,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社團辦公室之使用與管理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負責社團活動空間之分配、規劃、 | |
- | + | 管理、考核及獎懲事宜;社團享有使用權利與維護、清潔之義務,學生事務處 | |
- | + | 得派員檢查督導考核。 | |
- | + | 第三條 使用資格為經學生事務處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 | |
- | + | 第四條 社團辦公室使用期限為一學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各社團負責人應於 | |
- | + | 公告期限內繳交社團辦公室契約書一式兩份至學生事務處。 | |
- | + | 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社團辦公室契約書,視同無社團辦公室使用權。 | |
- | + | 第五條 社團辦公室使用與門禁時間依學校規定。為確保同學之安全,非使用時段嚴禁 | |
- | + | 停留或夜宿社團辦公室。 | |
- | + | 第六條 社團辦公室為社團處理行政事務及推動社團發展之使用,不得做為不法或私人用途。 | |
- | + | 第七條 學校購置之設備器材及社團評鑑資料應存放於社團辦公室。 | |
- | + | 第八條 使用社團辦公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列事項: | |
- | + | 一、社團辦公室位置經分配後,未經許可,不得任意更換。 | |
- | + |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各社團辦公室內嚴禁使用或放置具危險性及易燃性之物品。 | |
- | + | 三、社團辦公室應注意維護整齊、清潔,不得配置寢具、堆積雜物、棄置垃圾, | |
- | + | 或有礙觀瞻、環境衛生等物品;並不得侵占公共空間。 | |
- | + | 四、社團應共同維護辦公室公共安全,禁止私接電源、動火或烹煮食物及其他 | |
- | + | 違反校規之情事。 | |
- | + | 五、離開社團辦公室,應關閉各項電源及門窗。 | |
- | + | 六、不得任意佈置社團辦公室或破壞原有之設施,且不得遮蔽門窗等。 | |
- | + | 七、社團辦公室之門鎖等鑰匙,應由社團負責人保管及管理;社團辦公室門鎖 | |
- | + | 不得私自加裝或換裝。 | |
- | + | 八、社團辦公室內之辦公桌、椅、鐵櫃等公物由學生事務處提供,各社團負責 | |
- | + | 保管並列入移交,不得私自挪為他用或搬離社團辦公室。 | |
- | + | 九、社團辦公室契約書及社團辦公室公約之規定事項。 | |
- | + | 第九條 社團辦公室內部應隨時維持整齊、清潔、美觀,並按時打掃辦公室及鄰近公共區域。 | |
- | + | 當日食用過後之物品,須於當日清潔完畢。社團辦公室與公共區域之整潔與管理 | |
- | + | 列入社團評鑑考評及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 |
- | + | 第十條 社團辦公室內由學校統一分配之設備須妥善愛惜使用,並由社團負責人負責保管, | |
- | + | 如有損壞應向學生事務處提出修繕申請。若是人為損壞者一律照價賠償。 | |
- | + | 第十一條 經公告停社或取消社團辦公室使用權之社團,應於學生事務處通知或公告後七日 | |
- | + | 之內遷出社團辦公室,並繳回社團辦公室鑰匙及社團辦公室公物,第七條規範之 | |
+ | 物件由學生事務處處分,如損壞或遺失公物必須賠償,並負責清理乾淨, | ||
+ | 經學生事務處檢查完成後始得完成所有移交手續。 | ||
+ | 第十二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對社團提出口頭、書面告誡或勒令停止社團 | ||
+ | 辦公室使用權,並酌扣社團評鑑成績。 | ||
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提送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 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提送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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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23日 (三) 17:01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3.01.06 102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3.02.17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0423號函公布
- 104.11.17 104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4.12.21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學生社團辦公室之管理與使用,善用場地及設備,提昇社團活動品質, 確保整潔維護、室內安寧及合理分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團辦公室之使用與管理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負責社團活動空間之分配、規劃、 管理、考核及獎懲事宜;社團享有使用權利與維護、清潔之義務,學生事務處 得派員檢查督導考核。 第三條 使用資格為經學生事務處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 第四條 社團辦公室使用期限為一學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各社團負責人應於 公告期限內繳交社團辦公室契約書一式兩份至學生事務處。 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社團辦公室契約書,視同無社團辦公室使用權。 第五條 社團辦公室使用與門禁時間依學校規定。為確保同學之安全,非使用時段嚴禁 停留或夜宿社團辦公室。 第六條 社團辦公室為社團處理行政事務及推動社團發展之使用,不得做為不法或私人用途。 第七條 學校購置之設備器材及社團評鑑資料應存放於社團辦公室。 第八條 使用社團辦公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列事項: 一、社團辦公室位置經分配後,未經許可,不得任意更換。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各社團辦公室內嚴禁使用或放置具危險性及易燃性之物品。 三、社團辦公室應注意維護整齊、清潔,不得配置寢具、堆積雜物、棄置垃圾, 或有礙觀瞻、環境衛生等物品;並不得侵占公共空間。 四、社團應共同維護辦公室公共安全,禁止私接電源、動火或烹煮食物及其他 違反校規之情事。 五、離開社團辦公室,應關閉各項電源及門窗。 六、不得任意佈置社團辦公室或破壞原有之設施,且不得遮蔽門窗等。 七、社團辦公室之門鎖等鑰匙,應由社團負責人保管及管理;社團辦公室門鎖 不得私自加裝或換裝。 八、社團辦公室內之辦公桌、椅、鐵櫃等公物由學生事務處提供,各社團負責 保管並列入移交,不得私自挪為他用或搬離社團辦公室。 九、社團辦公室契約書及社團辦公室公約之規定事項。 第九條 社團辦公室內部應隨時維持整齊、清潔、美觀,並按時打掃辦公室及鄰近公共區域。 當日食用過後之物品,須於當日清潔完畢。社團辦公室與公共區域之整潔與管理 列入社團評鑑考評及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第十條 社團辦公室內由學校統一分配之設備須妥善愛惜使用,並由社團負責人負責保管, 如有損壞應向學生事務處提出修繕申請。若是人為損壞者一律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 經公告停社或取消社團辦公室使用權之社團,應於學生事務處通知或公告後七日 之內遷出社團辦公室,並繳回社團辦公室鑰匙及社團辦公室公物,第七條規範之 物件由學生事務處處分,如損壞或遺失公物必須賠償,並負責清理乾淨, 經學生事務處檢查完成後始得完成所有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對社團提出口頭、書面告誡或勒令停止社團 辦公室使用權,並酌扣社團評鑑成績。 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提送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