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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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11.17 104學年度第二次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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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 | |
- | + | (以下統稱為社團),激勵及協助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積極推展活動, | |
- | + | 以強化社團活動之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凡經本校核定成立之社團滿一年者均應參加年度評鑑。 | |
- | + | 第三條 參加評鑑之社團資料以當年度為限,以往之資料,請勿送審。評鑑標準分平時 | |
- | + | 考核及年度評鑑二部分,其項目概述如下: | |
- | + | 一、平時考核(佔總評鑑成績40%):由學生事務處輔導老師於學年中依活動 | |
- | + | 適時進行審評,評鑑內容概述如下: | |
- | + | (一)校內外活動申請及核銷。 | |
- | + | (二)重要活動及會議參與度。 | |
- | + | (三)社團各項公告與管理。 | |
- | + | (四)社團辦公室環境規劃與管理。 | |
- | + | 二、年度評鑑(佔總評鑑成績60%):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遴聘校內外 | |
- | + | 評鑑委員,比照最新全國社團評鑑標準,於評鑑日審評。 | |
- | + | 第四條 社團平時考核及年度評鑑成績由學生事務處彙整統計為社團評鑑總分並核算排名。 | |
- | + | 排名前百分之十以內者予以獎勵,獎勵方式由學生事務處依年度預算編列,經核准 | |
- | + | 後執行。前項比例計算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計。 | |
- | + | 第五條 社團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評鑑成績列為丁等社團,須告知社團輔導老師, | |
- | + | 並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依情節輕重審議輔導及懲處方式。審議時,社長 | |
- | + | 應出席會議,並列席報告。 | |
- | + | 第六條 榮獲特優社團之前兩名須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全國績優社團選拔,獲獎者無故不 | |
- | + | 接受推薦參加全國社評者,取消特優社團相關獎勵,並得由學生事務處依序指定 | |
- | + | 其他特優社團參加。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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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23日 (三) 16:07所做的修訂版本
- 83.11.04訓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83.11.15法規委員會第一次臨會議通過
-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6號函公布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90號函公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3號函公布
- 99.12.30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0.01.1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131號函公布
- 100.03.14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0.04.2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372號函公布
- 100.12.26一00學年度第二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1.01.17高醫學務字第1011100071號函公布
- 102.10.01 102學年度第一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2.10.30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343號函公布
- 104.11.17 104學年度第二次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4.12.21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 (以下統稱為社團),激勵及協助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積極推展活動, 以強化社團活動之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本校核定成立之社團滿一年者均應參加年度評鑑。 第三條 參加評鑑之社團資料以當年度為限,以往之資料,請勿送審。評鑑標準分平時 考核及年度評鑑二部分,其項目概述如下: 一、平時考核(佔總評鑑成績40%):由學生事務處輔導老師於學年中依活動 適時進行審評,評鑑內容概述如下: (一)校內外活動申請及核銷。 (二)重要活動及會議參與度。 (三)社團各項公告與管理。 (四)社團辦公室環境規劃與管理。 二、年度評鑑(佔總評鑑成績60%):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遴聘校內外 評鑑委員,比照最新全國社團評鑑標準,於評鑑日審評。 第四條 社團平時考核及年度評鑑成績由學生事務處彙整統計為社團評鑑總分並核算排名。 排名前百分之十以內者予以獎勵,獎勵方式由學生事務處依年度預算編列,經核准 後執行。前項比例計算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計。 第五條 社團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評鑑成績列為丁等社團,須告知社團輔導老師, 並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依情節輕重審議輔導及懲處方式。審議時,社長 應出席會議,並列席報告。 第六條 榮獲特優社團之前兩名須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全國績優社團選拔,獲獎者無故不 接受推薦參加全國社評者,取消特優社團相關獎勵,並得由學生事務處依序指定 其他特優社團參加。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