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單位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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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教學單位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或在職專班等,除須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第四條  教學單位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或在職專班等,除須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生師比值基準(如附表一)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另應符合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生師比值基準(如附表一)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另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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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基準(如附表二)、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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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基準(如附表二)、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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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依照審核程序(如附表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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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資條件規定(如附表三),並依照審核程序(如附表四)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學術條件規定(如附表五)。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學術條件規定(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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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學制每班招生名額數除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每班招生名額數規定(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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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學制每班招生名額數除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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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分配與流用,應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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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班招生名額數規定(如附表六)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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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所、系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如附表七)、最近一次系所評鑑結果、註冊率及錄取率等指標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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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額分配與流用,應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考量院、所、系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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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依據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計算方式(如附表八)及教學單位招生名額增減參考標準(如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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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附表七)、最近一次系所評鑑結果、註冊率及錄取率等指標表現,並依據各學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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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間招生名額調整計算方式(如附表八)及教學單位招生名額增減參考標準(如附表九),
     適度增減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適度增減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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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學單位連續兩年減招或因校務發展之需要,校方得規劃其整併、停招或裁撤,並經系(所)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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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學單位連續兩年減招或因校務發展之需要,校方得規劃其整併、停招或裁撤,並經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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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會議、教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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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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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名額協調會於總量規模內會商招生名額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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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後,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於總量規模內會商招生名額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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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整併、減招、停招或裁撤之教學單位原聘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技術人員得依專長調整至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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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整併、減招、停招或裁撤之教學單位原聘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技術人員得依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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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所;若無相關系所可茲調整,則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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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至相關系所;若無相關系所可茲調整,則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與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八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與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在2015年12月17日 (四) 15:37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4.06高醫教字第0991101529號函公布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4.07高醫教字第1001101104號函公布
101.01.06一OO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3.15 一OO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04.18高醫教字第1011101015號函公布
104.09.09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1.09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6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各系所自我檢視辦學績效,提升教學品質,依據教育部頒布之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等教學單位。
第三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分配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國家社會發展之需要。
     二、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重點及特色。
     三、本校整體資源(含財務狀況、會計成本)之合理分配。
     四、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
第四條  教學單位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或在職專班等,除須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生師比值基準(如附表一)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另應符合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基準(如附表二)、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
         師資條件規定(如附表三),並依照審核程序(如附表四)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學術條件規定(如附表五)。
第五條  各學制每班招生名額數除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
         每班招生名額數規定(如附表六)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
         名額分配與流用,應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考量院、所、系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如附表七)、最近一次系所評鑑結果、註冊率及錄取率等指標表現,並依據各學制班
         別間招生名額調整計算方式(如附表八)及教學單位招生名額增減參考標準(如附表九),
     適度增減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第六條  教學單位連續兩年減招或因校務發展之需要,校方得規劃其整併、停招或裁撤,並經系(所)
         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
         核定後,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於總量規模內會商招生名額配屬。
第七條  整併、減招、停招或裁撤之教學單位原聘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技術人員得依專長
         調整至相關系所;若無相關系所可茲調整,則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與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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