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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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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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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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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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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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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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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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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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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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置委員六至八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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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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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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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置委員六至八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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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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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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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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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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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視需求進行書面契約之檢核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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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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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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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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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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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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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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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視需求進行書面契約之檢核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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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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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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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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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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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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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1日 (五) 15:15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4.14 職能治療學系97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98.04.30 健康科學院97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4.28 職能治療學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13 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0 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2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 置委員六至八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
         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
         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2. 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 視需求進行書面契約之檢核及確認。
       4.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