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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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爲獎勵本校優秀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 | |
- | + | 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 |
- | + | (一)大學部學生: | |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 ||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 ||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 ||
- | + | (二)研究所學生: | |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 ||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 ||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 ||
- | 4. | + | 4.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 |
- | + | 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 | |
- | + | 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 |
- | + |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 |
- | + | 三、 本獎學金由各系所自訂審查標準,審查辦法應經各學院院務會議及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 | 各系所依前項審查辦法審查並依名次推薦各學程優秀外籍生,於公告期限截止後三週內將推薦 | |
- | + | 學生之申請及審查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 |
- | + | 四、 系所可依學生學業、學術活動、社團公益性服務等表現,以及華語文能力予以審查。 | |
- | + | 五、 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 | |
- | + | 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 |
- | + | 六、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 | |
- | + | 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 | |
- | + | 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 | |
- | + | 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 | |
+ | 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 ||
+ | 七、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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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1日 (五) 14:3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5號函公布
-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6號函公布
-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6.04高醫心國字第0971102502號函公布
-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5.02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28號函公布
一、 爲獎勵本校優秀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 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一)大學部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二)研究所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4.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 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本獎學金由各系所自訂審查標準,審查辦法應經各學院院務會議及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各系所依前項審查辦法審查並依名次推薦各學程優秀外籍生,於公告期限截止後三週內將推薦 學生之申請及審查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四、 系所可依學生學業、學術活動、社團公益性服務等表現,以及華語文能力予以審查。 五、 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 提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六、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 第一階段為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 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 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 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七、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