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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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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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
- | + | ,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 | |
- | + | 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 |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 ||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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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 ||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 ||
- | + | 第四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院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 | |
- | + | 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組成之, | |
+ | 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 ||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 ||
第五條 本中心設課程委員會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 第五條 本中心設課程委員會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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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4日 (五) 10:43所做的修訂版本
- 依教育部89.03.29台(八九)高(二)字第89037550號函修正
- 經教育部89.04.25台(八九)高(二)字第89048132號准予核定
- 89.05.08(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3號函公布
-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依教育部93.05.28台高(二)字第0930071132號函准予核定
- 93.06.0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 96.05.30九十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6號函公布
- 99.11.12九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 100.05.05高醫心通字第1001101468號函公布
-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1.11.30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 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院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 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組成之, 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設課程委員會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