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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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 ||
第三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 第三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 ||
- | + |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布招生簡章內之期限提出申請,相關繳交資料依本校外國學生 | |
+ | 招生規定第六條辦理。 | ||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 ||
第五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 第五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 ||
一、入學標準:學業成績優良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 一、入學標準:學業成績優良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 ||
- | + |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評審及查證 | |
- | + | 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 |
- | + |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本學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 | |
+ | 召集人及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 ||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 ||
四、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 四、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 ||
五、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五、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 ||
- | + |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 | |
- | + | 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七條 本學系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准用外國學生 | |
- | + | 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 |
- | + | 第八條 申請人曾自國內各大專院校退學者,不得再依本細則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所獲准之 | |
+ | 入學資格或開除學藉。 | ||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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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30日 (一) 15:33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01.23 101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訂定
- 102.02.0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2.05 10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3.06高醫院生字第10202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布招生簡章內之期限提出申請,相關繳交資料依本校外國學生 招生規定第六條辦理。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第五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學業成績優良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評審及查證 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本學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 召集人及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四、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五、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 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准用外國學生 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第八條 申請人曾自國內各大專院校退學者,不得再依本細則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所獲准之 入學資格或開除學藉。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