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6行: | 第6行: | ||
:::::::::[[媒體:100022.doc|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2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0022.doc|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2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本要點係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 |
- | + | 二、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條第二項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選修輔系。 | |
本學系學生申請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其前學年成績必需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 本學系學生申請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其前學年成績必需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 ||
- | + | 三、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 |
- | + | 四、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為依據,至少修滿必修科目二十學分,科目不得與其主修學系之科目重複。 | |
- | + | 五、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 |
- | + | 六、 選定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 |
- | + | 七、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 |
- | + |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5年11月30日 (一) 15:2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12.15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93.01.09 健康科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6.08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2號函公布
一、 本要點係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二、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條第二項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選修輔系。 本學系學生申請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其前學年成績必需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三、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四、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為依據,至少修滿必修科目二十學分,科目不得與其主修學系之科目重複。 五、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六、 選定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七、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