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自我評鑑作業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97.3.21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6.22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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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本學系自我評鑑及改善工作之執行,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促進本學系自我評鑑及改善工作之執行,特訂定本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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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由專任教師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 第二條 本學系由專任教師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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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系自我評鑑委員會應定期與不定期召開會議,就年度計畫目標及待改善問題進行檢討,並作成決議。 | 第三條 本學系自我評鑑委員會應定期與不定期召開會議,就年度計畫目標及待改善問題進行檢討,並作成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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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項自我評鑑會議決議及改善工作之執行,應在限期內完成。 | 第四條 前項自我評鑑會議決議及改善工作之執行,應在限期內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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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改善工作之執行,應指定專人或工作小組。 | 第五條 改善工作之執行,應指定專人或工作小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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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自我評鑑作業及改善工作之執行所需之經費,應先向校方申請,並在系所支出經費項下優先編列。 | 第六條 自我評鑑作業及改善工作之執行所需之經費,應先向校方申請,並在系所支出經費項下優先編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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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改善工作完成後,執行負責人應於每學年結束前提出改善工作執行報告,內容包括: | 第七條 改善工作完成後,執行負責人應於每學年結束前提出改善工作執行報告,內容包括: | ||
一、改善工作要項。 | 一、改善工作要項。 | ||
二、困難與待解決事項。 | 二、困難與待解決事項。 | ||
三、其他建議事項。 | 三、其他建議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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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自我評鑑委員會應就前項之改善工作召開會議,進行評估與確認,並根據評估結果訂定次年之年度計畫目標。 | 第八條 自我評鑑委員會應就前項之改善工作召開會議,進行評估與確認,並根據評估結果訂定次年之年度計畫目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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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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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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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30日 (一) 15:23的目前修訂版本
- 97.3.21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6.22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本學系自我評鑑及改善工作之執行,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由專任教師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 本學系自我評鑑委員會應定期與不定期召開會議,就年度計畫目標及待改善問題進行檢討,並作成決議。 第四條 前項自我評鑑會議決議及改善工作之執行,應在限期內完成。 第五條 改善工作之執行,應指定專人或工作小組。 第六條 自我評鑑作業及改善工作之執行所需之經費,應先向校方申請,並在系所支出經費項下優先編列。 第七條 改善工作完成後,執行負責人應於每學年結束前提出改善工作執行報告,內容包括: 一、改善工作要項。 二、困難與待解決事項。 三、其他建議事項。 第八條 自我評鑑委員會應就前項之改善工作召開會議,進行評估與確認,並根據評估結果訂定次年之年度計畫目標。 第九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