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06.25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4.10.06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4號函公布</font> <pre> ...)
下一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06.25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4.10.06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4號函公布</font> <pre> ...)
下一個→
在2015年11月30日 (一) 09:36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6.25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4.10.06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學程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 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 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或產業界人士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程教育目標、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之相符性。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學程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