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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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增進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 | |
- | + | 第三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 | |
- | + | 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惟未來發表研究論文時,須以 | |
- | + | 系內指導教授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 |
- | + | 第四條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 | |
- | + | 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碩士 | |
- | + | 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 | |
- | + | 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 |
- | + |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 | |
- | + | 究生: | |
- | + |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 |
- | + |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 |
- | + | 二、研究論文部分: | |
- | + |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 | |
- | + | 文。 | |
- | + |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 | |
- | + | 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 | |
- | + | 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 |
- | + |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 | |
- | + | 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以十四名為限。 | |
- | + | 第七條 本系每年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主任 | |
- | + | 監督之。 | |
- | + |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系報備,經系務會議決議後,由本系通知研究生依規 | |
- | + | 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 |
- |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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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6:3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10.30生物醫學檢驗學系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08健康科學院9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11.16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 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惟未來發表研究論文時,須以 系內指導教授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第四條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 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碩士 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 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 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 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 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 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 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以十四名為限。 第七條 本系每年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主任 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系報備,經系務會議決議後,由本系通知研究生依規 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