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外國學生招生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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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所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三條  本所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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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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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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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全部成績證明書及畢業證書影本(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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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全部成績證明書及畢業證書影本(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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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薦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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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薦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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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健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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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健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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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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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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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備由金融機構提出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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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備由金融機構提出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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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須具備合格英文語言能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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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須具備合格英文語言能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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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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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所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左:
第五條  本所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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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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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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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所評審,本所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查證事宜,並將評審結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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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所評審,本所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查證事宜,並將評審結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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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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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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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收費標準收取。
+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得逾該學年第一學期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得逾該學年第一學期
     三分之一課程。
     三分之一課程。

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5:13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7.13 99學年度第9次所務會議訂定
100.07.22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0.19高醫天研字第1001019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所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全部成績證明書及畢業證書影本(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推薦書二份。
     四、健康證明書。
     五、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
     六、具備由金融機構提出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七、須具備合格英文語言能力測驗。
     八、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所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左: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所評審,本所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查證事宜,並將評審結果及
       相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得逾該學年第一學期
     三分之一課程。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第七條  本所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
     人士為選讀生。
第八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