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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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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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3號.doc|101.09.13(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3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3號.doc|101.09.13(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3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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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據「中央研究院與高雄醫學大學101年學程教務會議」規定, | |
- | 第二條 博士資格考召集委員會之組成: | + | 訂定本細則。 |
- | + | 第二條 博士資格考召集委員會之組成: 成立跨校博士資格考試委員會,綜理考試委員相關事宜。由中央研究院暨各 | |
+ | 合作大學學程教務委員會推薦一名組成,任期三年,並推舉一人為召集人。 | ||
第三條 博士資格考試委員之組成: | 第三條 博士資格考試委員之組成: | ||
- | 博士資格考召集委員會依據考生論文研究主題推薦五位副教授(中央研究院為助理研究員) | + | 博士資格考召集委員會依據考生論文研究主題推薦五位副教授(中央研究院為助理研究員)以上之具相關專長之 |
- | + | 教師為考試委員,不得含指導老師,其中至少一人為學程內副教授以上之教師,至少一人為非學程內副教授以上 | |
- | + | 之教師,並推舉一人擔任考試委員主席。考試委員須簽訂保密合約。 | |
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 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 ||
第四條 本學程指導教授可提出迴避名單並敘述其具體原因。 | 第四條 本學程指導教授可提出迴避名單並敘述其具體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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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 ||
第六條 資格考核方式:撰寫並答辯研究計劃,考試共分為三階段。 | 第六條 資格考核方式:撰寫並答辯研究計劃,考試共分為三階段。 | ||
- | + | 第一階段:考生需繳交一頁之研究計劃題目及大綱,由資格考召集委員會審核。研究計劃需邏輯清晰具體可行。 | |
- | + | 資格考召集委員會認定通過第一階段後,通知考生進行第二階段。 | |
- | + | 第二階段:考生依據所繳交的題目及大綱,並參考學程內所提供的範例寫成完整之研究計劃,於口試前一周繳交 | |
+ | 給資格考委員會。 | ||
由主席通知考生進行第三階段口試,並確定考試時間及地點。 | 由主席通知考生進行第三階段口試,並確定考試時間及地點。 | ||
- | + | 第三階段:口試。口試時由考生答辯研究計劃,口試範圍並不侷限於研究計劃本身。資格考口試通過須三分之二以上(含) | |
- | + | 委員同意。不通過者須在三個月內根據考試委員的決議修改研究計劃重考口試。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 | |
- | + | 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 |
第七條 如有特殊原因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但須在三年級上學期結束前完成資格考。 | 第七條 如有特殊原因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但須在三年級上學期結束前完成資格考。 | ||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校與中央研究院雙方會議及本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校與中央研究院雙方會議及本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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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4:2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4.05學程會議通過
- 101.06.28一○○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7.26一○○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9.13(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據「中央研究院與高雄醫學大學101年學程教務會議」規定, 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博士資格考召集委員會之組成: 成立跨校博士資格考試委員會,綜理考試委員相關事宜。由中央研究院暨各 合作大學學程教務委員會推薦一名組成,任期三年,並推舉一人為召集人。 第三條 博士資格考試委員之組成: 博士資格考召集委員會依據考生論文研究主題推薦五位副教授(中央研究院為助理研究員)以上之具相關專長之 教師為考試委員,不得含指導老師,其中至少一人為學程內副教授以上之教師,至少一人為非學程內副教授以上 之教師,並推舉一人擔任考試委員主席。考試委員須簽訂保密合約。 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第四條 本學程指導教授可提出迴避名單並敘述其具體原因。 第五條 已修畢必修學分(不含博士論文)且達及格標準,並完成所有階段之實驗室實習者得由指導教授簽署申請表參加考核。 資格考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共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第六條 資格考核方式:撰寫並答辯研究計劃,考試共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考生需繳交一頁之研究計劃題目及大綱,由資格考召集委員會審核。研究計劃需邏輯清晰具體可行。 資格考召集委員會認定通過第一階段後,通知考生進行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考生依據所繳交的題目及大綱,並參考學程內所提供的範例寫成完整之研究計劃,於口試前一周繳交 給資格考委員會。 由主席通知考生進行第三階段口試,並確定考試時間及地點。 第三階段:口試。口試時由考生答辯研究計劃,口試範圍並不侷限於研究計劃本身。資格考口試通過須三分之二以上(含) 委員同意。不通過者須在三個月內根據考試委員的決議修改研究計劃重考口試。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 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七條 如有特殊原因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但須在三年級上學期結束前完成資格考。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校與中央研究院雙方會議及本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