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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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229.doc|101.11.2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22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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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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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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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輔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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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初次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二、 本校學生初次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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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
   申請。
四、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四、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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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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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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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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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三)愛校服務須於指定工作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陳學務長核定之。
   (三)愛校服務須於指定工作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陳學務長核定之。
五、 銷過程序:
五、 銷過程序:
   (一)向學務處領取,學生銷過申請書。如附表一(紙本另發)。
   (一)向學務處領取,學生銷過申請書。如附表一(紙本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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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填寫申請書經導師副署後,陳學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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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人提交銷過申請書,向生活導師及導師副署後,陳學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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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經核准銷過學生,懲處暫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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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須陳學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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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須陳學務長核定。如附表二(紙本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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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務會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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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生事務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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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規定應保密處理。
六、 受懲學生於註銷懲戒處分後一年內,再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恢復原銷過處分,並予以公告。
六、 受懲學生於註銷懲戒處分後一年內,再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恢復原銷過處分,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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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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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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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9日 (一) 10:06所做的修訂版本

90.11.28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三號函公布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11.2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229號函公布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5.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635號函公布
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05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609號函公布
                                    
一、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初次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三、 受懲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國定及例假日除外),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
   申請。
四、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
      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三)愛校服務須於指定工作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陳學務長核定之。
五、 銷過程序:
   (一)向學務處領取,學生銷過申請書。如附表一(紙本另發)。
   (二)申請人提交銷過申請書,向生活導師及導師副署後,陳學務長核定。
   (三)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須陳學務長核定。
   (四)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務會議核備。
   前項規定應保密處理。
六、 受懲學生於註銷懲戒處分後一年內,再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恢復原銷過處分,並予以公告。
七、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