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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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與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 |
- | + |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 |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 ||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 |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 | ||
教授、副教授推薦。 | 教授、副教授推薦。 | ||
- |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 |
- | + |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所長)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 |
- |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五、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送審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 |
- | + | 六、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七、 本學系教師之新聘、續聘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審查評分計分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和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 |
- | + | 八、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 | |
- | + |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 |
- | + | 十、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 |
- | + | 十一、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 |
- | + | 十二、 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聘任教師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徵聘資訊後,經本學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 |
- | + | 十三、 本教評會審查時得邀請每位新聘、升等候選人,面談或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 |
- | + | 十四、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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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6日 (五) 11:17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修正頒布
- 88.04.19(88)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修正頒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2號函頒布
-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6號函公布
- 96.09.10九十六學年度職能治療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05九十六學年度職能治療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0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9.29高醫院通字第097045號函公布
- 98.08.20 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第1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8.27 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5.25 職能治療學系99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6.16 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0.07.18 高醫系職治字第1001102025號
- 102.03.06 職能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3.21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 102.07.29 職能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8.07 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1次教評會通過
- 102.09.04高醫系職治字第1021102612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與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 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所長)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送審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六、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學系教師之新聘、續聘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審查評分計分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和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八、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十、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十一、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十二、 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聘任教師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徵聘資訊後,經本學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十三、 本教評會審查時得邀請每位新聘、升等候選人,面談或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十四、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