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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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15 97學年度 學士後醫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97.9.15 97學年度 學士後醫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
:::::::::97.12.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97.12.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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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03.03 103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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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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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三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
- | + |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副系主任共同擔任。遴選委員:由系主任另遴選教師十至三十人為委員 | |
- | + | ,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委員經院長同意,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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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 本委員會設置以下小組: | |
- | + | (一)「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執行組」、「團隊導向學習(Team Based | |
- | + | Learning,TBL)執行組」、臨床技能課程組、教學發展組,必要時得於各組下另設置功能小組, | |
- | + | 以襄助本委員會研擬與執行教學改進方案,修訂、整合課程內容,及教學研究等。各組所提之方案 | |
- | + | 須經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 | (二)各組設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由系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另置組員 | |
- | + | 若干名,由組長推薦本校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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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人擔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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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
- | + |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 | |
+ | 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 ||
+ |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 ||
+ |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 ||
+ |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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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 | ||
+ | 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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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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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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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0月14日 (三) 15:2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9.15 97學年度 學士後醫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97.12.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0.12.13 (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73號函公布
- 104.03.03 103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03.27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媒體:104110270702.docx|104.09.07 高醫系後字第1041102707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三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副系主任共同擔任。遴選委員:由系主任另遴選教師十至三十人為委員 ,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委員經院長同意,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設置以下小組: (一)「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執行組」、「團隊導向學習(Team Based Learning,TBL)執行組」、臨床技能課程組、教學發展組,必要時得於各組下另設置功能小組, 以襄助本委員會研擬與執行教學改進方案,修訂、整合課程內容,及教學研究等。各組所提之方案 須經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審議。 (二)各組設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由系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另置組員 若干名,由組長推薦本校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人擔任之。 五、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 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六、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 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八、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