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9行: 第19行: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
第三條  計算原則
第三條  計算原則
-
     一、各正課、實驗及實習課程,係以該科目之學分數計算為基準。體育、英語聽講實習、服務學習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計算。
+
     一、各正課、實驗及實習課程,係以該科目之學分數計算為基準。體育、英語聽講實習、服務學習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
       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計算。
     二、各課程以18週為原則,正課、實驗及實習課程以教務處公告之學分數為基準,自行加課部分不予計算授課時數。
     二、各課程以18週為原則,正課、實驗及實習課程以教務處公告之學分數為基準,自行加課部分不予計算授課時數。
-
     三、教師之授課時數以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大學部(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及推廣教育課程)授課時數合併計算。
+
     三、教師之授課時數以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大學部(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及推廣教育課程)
 +
       授課時數合併計算。
     四、合班上課只能計算1次的時數,不得分開2次計算。
     四、合班上課只能計算1次的時數,不得分開2次計算。
     五、教師在外校教學時數核計以簽訂之合約書規定為原則,並依本校授課時數計算方式列計。
     五、教師在外校教學時數核計以簽訂之合約書規定為原則,並依本校授課時數計算方式列計。
     計算方式
     計算方式
     一、正課:
     一、正課:
-
     (一)依實際授課時數核算;同一堂課若安排2位(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選課學生人數超過70名時,得增加教師每週授
+
       (一)依實際授課時數核算;同一堂課若安排2位(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
-
       課時數,增加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
+
         選課學生人數超過70名時,得增加教師每週授
-
        1.71-100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2倍
+
         課時數,增加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
-
        2.101-140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4倍
+
         1.71-100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2倍
-
        3.141-199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6倍
+
         2.101-140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4倍
-
        4.200名以上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8倍
+
         3.141-199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6倍
-
     (二)經學院(中心)認定之整合型課程主負責教師,除實際授課時數外,每學期另核給最高8小時,同一課程若安排二位以上教師負責時,其時數由列名之教師均
+
         4.200名以上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8倍
-
       分。
+
       (二)經學院(中心)認定之整合型課程主負責教師,除實際授課時數外,每學期另核給最高8小時,同一課程若安排二位以上
-
     (三)曾榮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及專任副教授(含)以上且近兩年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分數平均達5.0分以上之教師(不含人文社會科學院所屬中心)開設通識課程,
+
         教師負責時,其時數由列名之教師均分。
-
       該課程授課時數得以1.5倍核算。
+
     (三)曾榮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及專任副教授(含)以上且近兩年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分數平均達5.0分以上之教師
 +
       (不含人文社會科學院所屬中心)開設通識課程,該課程授課時數得以1.5倍核算。
     二、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
     二、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
-
       全學期以每班授課1學分換算為每週授課2小時。每班35名學生得安排1位教師授課,每增加35名(含)以上學生得增加1位教師,每位教師得計授課時數為實
+
       全學期以每班授課1學分換算為每週授課2小時。每班35名學生得安排1位教師授課,每增加35名(含)以上學生得增加1位教師,
-
       際授課時數÷2;若未逾35名且同一堂課安排2位(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
+
       每位教師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2;若未逾35名且同一堂課安排2位(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
-
     三、臨床技能課程、「問題導向學習」(PBL)課程及「團隊導向學習」(TBL)課程:課程分組討論至少8名學生為原則,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
+
       之教師均分。
-
       每人每學期授課時數合計各不得超過24小時。
+
     三、臨床技能課程、「問題導向學習」(PBL)課程及「團隊導向學習」(TBL)課程:課程分組討論至少8名學生為原則,其授課時數
-
     四、專題討論: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每門課程,主負責教師每學期授課時數至多不得超過18小時,其他參與教師每學期授課時數至多不得超
+
       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每人每學期授課時數合計各不得超過24小時。
-
       過9小時。
+
     四、專題討論: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每門課程,主負責教師每學期授課時數至多不得超過18小時,其他
 +
       參與教師每學期授課時數至多不得超過9小時。
     五、臨床教學:由各學院自訂核算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五、臨床教學:由各學院自訂核算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前項各款或課程如為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英語課程除外),本國籍教師授課時數得以2倍計算。
     六、前項各款或課程如為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英語課程除外),本國籍教師授課時數得以2倍計算。
     七、收播遠距教學課程之本校主負責教師,其時數以每3小時折抵為1小時。
     七、收播遠距教學課程之本校主負責教師,其時數以每3小時折抵為1小時。
     八、服務學習課程帶組教師,經學院(中心)審核通過,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時數核給,每人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18小時。
     八、服務學習課程帶組教師,經學院(中心)審核通過,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時數核給,每人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18小時。
-
     九、開設開放式課程,且收錄於開放式課程網站或通過教育部認證數位學習課程,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1.5倍計算。開設開放式課程,且收錄於大規模開放
+
     九、開設開放式課程,且收錄於開放式課程網站或通過教育部認證數位學習課程,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1.5倍計算。開設開放式課程,
-
       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網站,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2倍計算。
+
       且收錄於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網站,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2倍計算。
第四條  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原則:
第四條  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原則:
-
     一、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學院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稽核室主
+
     一、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學院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
       任、資源整合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院長,每週減授4小時。
+
       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稽核室主任、資源整合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
-
     二、副圖資長、醫療史料館館長、學院副院長、校級研究中心主任、系(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所長、處/館/室/中心組長、學院組長、處室秘書、附設中和紀
+
       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院長,每週減授4小時。
-
       念醫院副院長、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副院長、附院或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高級專員,每週減授3小時。
+
     二、副圖資長、醫療史料館館長、學院副院長、校級研究中心主任、系(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所長、處/館/室/中心組長、學院組長、
 +
       處室秘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副院長、附院或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
 +
       高級專員,每週減授3小時。
     三、研究所班主任、行政教師、部(科)室主任、學系副主任、督導,每週減授2小時。
     三、研究所班主任、行政教師、部(科)室主任、學系副主任、督導,每週減授2小時。
     四、兼任兩項以上職務者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四、兼任兩項以上職務者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第63行: 第69行:
     前項第一、二款指導學生研究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2小時。第三、四款指導大學部學生亦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1小時。
     前項第一、二款指導學生研究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2小時。第三、四款指導大學部學生亦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1小時。
第五條  為增進本校新進助理教授之教學、研究質量,新進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三年內,得申請每學期減授時數至多3小時。
第五條  為增進本校新進助理教授之教學、研究質量,新進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三年內,得申請每學期減授時數至多3小時。
-
     前項所稱新進助理教授,係指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三年內(博士後研究之年資除外),經本校初聘為專任助理教授者。教師申請減授時數,以學期為基準。申請教
+
     前項所稱新進助理教授,係指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三年內(博士後研究之年資除外),經本校初聘為專任助理教授者。教師申請減授時數,
-
     師須填具減授鐘點申請表(如附表一),經所屬系(所)主管與學院院長同意後,並提請教務處審核,呈報校長核定。經申請核定減授授課時數之教師,必須遵守
+
     以學期為基準。申請教師須填具減授鐘點申請表(如附表一),經所屬系(所)主管與學院院長同意後,並提請教務處審核,呈報校長核定。
-
     下列每一款規定:
+
     經申請核定減授授課時數之教師,必須遵守下列每一款規定:
     一、減授期間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一、減授期間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二、減授期間每學年教師成長系列活動的參與必須達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規定之基本分數及分類成長分數。
     二、減授期間每學年教師成長系列活動的參與必須達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規定之基本分數及分類成長分數。

在2015年9月23日 (三) 13:44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
98.05.13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5號函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0.27高醫教字第1001103273號函公布,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實施
102.11.01一O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1.08 一O 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1高醫教字第1021103615號函公布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4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實施
104.03.12一O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23高醫教字第104110116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立專任教師實際教學時數之核計原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
第三條  計算原則
     一、各正課、實驗及實習課程,係以該科目之學分數計算為基準。體育、英語聽講實習、服務學習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計算。
     二、各課程以18週為原則,正課、實驗及實習課程以教務處公告之學分數為基準,自行加課部分不予計算授課時數。
     三、教師之授課時數以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大學部(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及推廣教育課程)
       授課時數合併計算。
     四、合班上課只能計算1次的時數,不得分開2次計算。
     五、教師在外校教學時數核計以簽訂之合約書規定為原則,並依本校授課時數計算方式列計。
     計算方式
     一、正課:
       (一)依實際授課時數核算;同一堂課若安排2位(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
         選課學生人數超過70名時,得增加教師每週授
         課時數,增加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
         1.71-100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2倍
         2.101-140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4倍
         3.141-199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6倍
         4.200名以上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8倍
       (二)經學院(中心)認定之整合型課程主負責教師,除實際授課時數外,每學期另核給最高8小時,同一課程若安排二位以上
         教師負責時,其時數由列名之教師均分。
     (三)曾榮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及專任副教授(含)以上且近兩年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分數平均達5.0分以上之教師
       (不含人文社會科學院所屬中心)開設通識課程,該課程授課時數得以1.5倍核算。
     二、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
       全學期以每班授課1學分換算為每週授課2小時。每班35名學生得安排1位教師授課,每增加35名(含)以上學生得增加1位教師,
       每位教師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2;若未逾35名且同一堂課安排2位(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
       之教師均分。
     三、臨床技能課程、「問題導向學習」(PBL)課程及「團隊導向學習」(TBL)課程:課程分組討論至少8名學生為原則,其授課時數
       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每人每學期授課時數合計各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專題討論: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每門課程,主負責教師每學期授課時數至多不得超過18小時,其他
       參與教師每學期授課時數至多不得超過9小時。
     五、臨床教學:由各學院自訂核算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前項各款或課程如為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英語課程除外),本國籍教師授課時數得以2倍計算。
     七、收播遠距教學課程之本校主負責教師,其時數以每3小時折抵為1小時。
     八、服務學習課程帶組教師,經學院(中心)審核通過,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時數核給,每人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18小時。
     九、開設開放式課程,且收錄於開放式課程網站或通過教育部認證數位學習課程,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1.5倍計算。開設開放式課程,
       且收錄於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網站,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2倍計算。
第四條  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原則:
     一、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學院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稽核室主任、資源整合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
       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院長,每週減授4小時。
     二、副圖資長、醫療史料館館長、學院副院長、校級研究中心主任、系(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所長、處/館/室/中心組長、學院組長、
       處室秘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副院長、附院或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
       高級專員,每週減授3小時。
     三、研究所班主任、行政教師、部(科)室主任、學系副主任、督導,每週減授2小時。
     四、兼任兩項以上職務者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指導學生研究減授時數原則:
     一、每指導1名博士班學生,每週減授0.5小時。
     二、每指導1名碩士班學生,每週減授0.5小時。
     三、每指導1名大學部學生科技部專題研究或候鳥計畫,每週減授0.5小時。
     四、每指導1名大學部學生校內暑期研究計畫或學士論文,每週減授0.25小時。
     前項第一、二款指導學生研究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2小時。第三、四款指導大學部學生亦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1小時。
第五條  為增進本校新進助理教授之教學、研究質量,新進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三年內,得申請每學期減授時數至多3小時。
     前項所稱新進助理教授,係指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三年內(博士後研究之年資除外),經本校初聘為專任助理教授者。教師申請減授時數,
     以學期為基準。申請教師須填具減授鐘點申請表(如附表一),經所屬系(所)主管與學院院長同意後,並提請教務處審核,呈報校長核定。
     經申請核定減授授課時數之教師,必須遵守下列每一款規定:
     一、減授期間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二、減授期間每學年教師成長系列活動的參與必須達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規定之基本分數及分類成長分數。
     三、減授期間每學年應向科技部提出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並提供申請計畫補助之佐證資料,送交研發處備查。
     四、減授期間結束後一年內,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論文乙篇於SCI、SSCI、KJMS、EI、TSSCI及其他具相當學術水準之期刊。
     教師如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需繳回該學年減授之鐘點費。
     教師於減授期間,如通過升等案,自升等生效日起,不再適用本條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五條所列減授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第七條  專任教師授課時數經減授時數後,每週實際授課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
     每學年授課時數經減授時數後未達每週3小時者,資料檢送各級教評會作為參考。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