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08.03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院務暨第1次系務聯席會議審議 ::::::::[[媒體:1041102642.doc|104.08.18. 高醫院護字第1041102642號函公布...)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08.03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院務暨第1次系務聯席會議審議 ::::::::[[媒體:1041102642.doc|104.08.18. 高醫院護字第1041102642號函公布...)
在2015年9月14日 (一) 09:01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4.08.03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院務暨第1次系務聯席會議審議
- 104.08.18. 高醫院護字第1041102642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學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九條設置 「國際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9至13人,委員聘任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二、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並報請院長遴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國際學者參訪活動。 三、協助規劃國際研討會。 四、協助執行與國外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含)以上出席方得召開,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