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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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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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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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 |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 | ||
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 | ||
- | + |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會成員包含本系專任教師、學生代表、實習(一)、(二)、 | |
- | + | (三)兼任教師、實務界代表等。以上委員經召集人遴選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轉陳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 | |
- | +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 | |
- | (一) | + | 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
- | (二) | + |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
- | (三) | + |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
- | (四) | + | (四)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
- | + |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兩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之。 | |
- | + | 五、 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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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9月14日 (一) 08:5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07.13 97學年度醫社系第12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07.20 97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11.03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8號函公布
- 100.08.01 100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8.25 100年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10.06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7號函公布
-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101.11.26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 104.07.22 103學年度醫社系第12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4.09.07 高醫人社院字第1040016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會成員包含本系專任教師、學生代表、實習(一)、(二)、 (三)兼任教師、實務界代表等。以上委員經召集人遴選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轉陳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 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兩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之。 五、 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