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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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7月6日 (一) 10:5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10.07(88)高醫校法第0四九號函公布
-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3號函公布
-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2號函公布
- 94.08.19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0號函公布
- 94.11.1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2號函公布
- 96.10.0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6號函公布
-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6.11.14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1.03高醫學字第0961100867號函公布
-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7.10高醫學字第0971103153號函公布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9.06.17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07.08高醫學務字第0991103339號函公布
-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1.08一○三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4.09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22號函公布
- 104.04.28一0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6.11一0三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7.03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111號函公布
一、 宗旨: 為獎勵本校清寒及身心障礙之優秀學生努力向學,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之計列範圍如下: 未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共同居住的祖父母、 未婚的兄弟姐妹、已婚且共同居住的兄弟姐妹。 已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學生的配偶。 學生依所得稅法被列為扶養親屬者,應列計扶養人之所得。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三、 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及其他募款經費。 四、 本要點之助學金分為下列三類: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配名額(各學系至少一名)。 前項各類助學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補助,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 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決定),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參酌當年度學校預算經費審核補助名額及金額 (每學期一萬元至二萬元),陳報校長核定後核發助學金。 五、 申請期間: 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達82分)。 (三)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