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儒紀念獎學金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6行: | 第6行: | ||
::::::::[[媒體: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doc|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 | ::::::::[[媒體: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doc|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 | ||
::::::::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31104345.docx|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45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31104345.docx|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45號函公布]] |
+ | ::::::::104.03.16 一0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1308.doc|104.05.08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208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一、 為紀念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郭親儒老師,依其家屬捐款新台幣伍拾萬元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及辦理學 | 一、 為紀念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郭親儒老師,依其家屬捐款新台幣伍拾萬元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及辦理學 | ||
第24行: | 第26行: | ||
七、 本獎學金金額及名額,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優先提供獎學金每學年至少壹名,獎學金之發放,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辦理;另基金孳息餘 | 七、 本獎學金金額及名額,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優先提供獎學金每學年至少壹名,獎學金之發放,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辦理;另基金孳息餘 | ||
額得辦理社會工作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 額得辦理社會工作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 ||
- | + | 八、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5年5月13日 (三) 17:14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12.17(85)高醫法字第O八九號函訂定頒佈
- 91.09.30九十一學年度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91.10.25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學生輔導委員會
- 91.11.07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
- 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
- 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45號函公布
- 104.03.16 一0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5.08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208號函公布
一、 為紀念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郭親儒老師,依其家屬捐款新台幣伍拾萬元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及辦理學 術交流而訂定「親儒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設立目的為獎勵本學系四年級社會工作課程優秀學生及委請本學系學生實習事務小組舉辦社會工作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兩週內辦理之。 (二)應繳證件: 1. 成績單:繳各學年成績單壹份。 2. 申請表(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四、 錄取標準依社會工作必修課程之成績高低順序為原則,若遇同分時,則以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與實習(一)、 (二)之平均成績為依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審查程序由本學系學生實習事務小組初審推薦,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決議。 七、 本獎學金金額及名額,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優先提供獎學金每學年至少壹名,獎學金之發放,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辦理;另基金孳息餘 額得辦理社會工作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八、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