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萬得先生及夫人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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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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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281.doc|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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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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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一、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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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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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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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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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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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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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審查程序
六、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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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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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七、 獎勵名額
七、 獎勵名額
   每學年壹名。
   每學年壹名。
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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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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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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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月19日 (一) 17:24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
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57號函公布
                                 
一、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七、 獎勵名額
   每學年壹名。
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