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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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0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臨時聯席會議通過
:::::::::99.07.0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臨時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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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3號函公布.doc|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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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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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1號.docx|103.12.22 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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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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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依本施行細則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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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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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系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學系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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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依本施行細則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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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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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學系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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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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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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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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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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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碩士班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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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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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名次在該年級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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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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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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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歷年學業總成績名次在全班人數前3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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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學成績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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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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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面試成績佔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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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學成績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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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以全班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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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面試成績佔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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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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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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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之名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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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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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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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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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本學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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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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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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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本學系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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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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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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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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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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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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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士班修業三年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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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修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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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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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足供證明具研究潛力之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參與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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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修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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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檢定成績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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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足供證明具研究潛力之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參與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及英文檢定成績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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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學系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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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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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修讀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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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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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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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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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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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學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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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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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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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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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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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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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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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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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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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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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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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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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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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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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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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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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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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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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2月22日 (一) 10:15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7.0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臨時聯席會議通過
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103.12.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3.12.22 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依本施行細則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學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學系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
     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認定基準:
     (一)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二)歷年學業總成績名次在全班人數前30%(含)。
     二、考核方法:
     (一)在學成績佔40%。
     (二)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第五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本學系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
     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二、學士班修業三年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四、修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
     五、其他足供證明具研究潛力之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參與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及英文檢定成績等證明。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
     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學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
     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
     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