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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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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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2月1日 (一) 14:3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5.31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608號函公布
-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01高醫心產字第1021100943號函公布
- 103.10.23 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11.25 103高依產學字第10311038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職員與產業界合作,促進研究能量應用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本校及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專任教職員及客座教師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且計畫於本校執行完畢順利結案者。但多 年期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亦得分年核撥獎勵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凡有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等出資,或上述單位配合政府機構共 同出資委由本校執行,並以本校名義且經本校行政程序簽訂之合作計畫。 第四條 獎勵金額: 一、依獲補助計畫之行政管理費30%計算獎勵金。每人每年每題之計畫獎勵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含)整。 二、多年期計畫應以當年度計畫經費計算獎勵金。 三、旗艦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依總計畫及各分項計畫(或子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因計畫主持人未如期繳交報告予產學合作組,致本校延遲函送成果報告予合作機構者,不予獎勵。惟經合作機構同意延期結案者, 不在此限。 第五條 符合獎勵資格者,由產學營運處產學合作組造冊,並於次ㄧ學年度核發獎勵金。 第六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每年將擇優頒予「產學合作傑出績優獎」,並於校慶公開表揚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